沃特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3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章程修改前的条文规定 章程修改后的条文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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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
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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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审议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 (十一)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十二) 审议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
易、或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签署的书面协议中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的关联交易;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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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审议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 易、或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签署的书面协议中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的关联交易;
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本 (十六)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本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审议重要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公司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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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项时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大会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根据法律、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 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条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条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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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项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方案;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事务所; (十三)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事务所;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十七)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他职权。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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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薪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审计、薪酬与
酬与考核、战略、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考核、战略、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人士。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董事会应明确所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