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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特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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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注册地址
                      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栋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吕瑜刚、牟晶
联系电话              021-3896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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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86.SZ
注册资本                11,883.725 万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 10 栋 1 至 2 楼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 10 栋
法定代表人              吴宪
实际控制人              吴宪、何征
联系人                  张亮
联系电话                0755-2688086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6 月 1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6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8 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
                        2019 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期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如年度报告、关联交易、重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要三会文件等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报交易所公告;
情况
                        对于其他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安排定期的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7
(2)现场检查情况       年 12 月 1 日、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9 日、2019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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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业绩情况、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关联交易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公司上市后,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
                        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259,609,92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0,077,677.38 元,实际募集资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金净额为 229,532,242.62 元。用于投资“新材料项目”。上述资
情况
                        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48170003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活期存款余额为 86,158,066.28 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召开的主要股东大会、
(5)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大会督导情况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间内:
                            2017 年 7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发表核查意见,对沃特股份全资子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无
                        异议。
                            2017 年 7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保本型理财产品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同意沃特股份运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2017 年 7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
意见情况
                        增资发表核查意见,对沃特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事项无异议。
                            2017 年 7 月、2018 年 7 月、2019 年 7 月和 2020 年 4 月,保
                        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了核查意
                        见,认为沃特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
                        途的情况,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对沃特股份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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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异议。
            2018 年 2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未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
       议。
            2018 年 4 月、2019 年 4 月、2020 年 4 月,保荐机构分别对
       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
       表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沃特股份在各年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
       控制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
       部控制。沃特股份董事会出具的《内控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其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2018 年 4 月、2019 年 4 月、2020 年 4 月,保荐机构分别对
       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填写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沃特股份
       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
       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沃特股份填写的《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18 年 4 月、2019 年 4 月、2020 年 4 月,保荐机构分别对
       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发表了核查意见,对沃特股份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
       议。
            2018 年 4 月、2019 年 2 月和 2019 年 10 月,认为沃特股份使
       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
       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2018 年 6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
       查意见,认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
       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及上市流通。
            2018 年 8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发表
       核查意见,对沃特股份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无异议。
            2019 年 7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
       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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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子公
                           司担保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沃特股份本次调整为
                           子公司担保的事宜无异议。
                                2019 年 10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
                           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尚需提
                           交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部分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长远
                           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沃特股份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
                           宜无异议。
                                2020 年 3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是根据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不会对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对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沃特股份 2017 年、2018 年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为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发行人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改聘审计机构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改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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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6
           保荐总结报告书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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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吕瑜刚                 牟   晶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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