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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特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0-04-17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拟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的条文规定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沃特新材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沃特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 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
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安全,保护 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安全,保护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 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改)》(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 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
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 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办 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办法。
法。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
金,并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金,并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保证募集资金的使 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保证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 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
一致,募集资金变更使用用途应由股东 致,募集资金变更使用用途应由股东大
大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变更公司募 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变更公司募集
集资金使用用途。                       资金使用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 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
中专户存储制度,且应审慎选择商业银 中专户存储制度,且应审慎选择商业银
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 “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
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 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
理,且该等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中管理,且该等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
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
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 额”)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
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 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
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
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进展情况。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
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
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件媒体披露。
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 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
等。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
                                       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
                                       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          第二十四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闲置募集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闲置募集
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 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的正常进行;
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超过 12 个月;
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
    (四)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
    (五)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 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险投资。
    (六) 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
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 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险投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
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 易所并公告。
品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 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 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
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 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投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
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
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八)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
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第二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期限
以下条件: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

   第二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         第二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
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构出具的意见。                        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构出具的意见。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
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
                                      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
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
新项目;                              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 变更的除外);
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
                                      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易日公告以下内容:                    日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
体原因;                              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
分析和风险提示;                      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
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 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删除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人民币 5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
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三十条、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四十条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       第三十九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 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
应履行以下程序:                          节余资金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                              同意的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见;                                      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 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人民币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 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             第四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
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 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
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 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充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
实施;                                    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
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
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
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
对外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         第四十三条 鉴证报告中应当对年
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
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鉴证结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鉴证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 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
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鉴证结论。如 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
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结论为“保 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
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
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
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