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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30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
行的审核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审核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调整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及修订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并同意将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迎彦                     潘玲曼                    杨   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