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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特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17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6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0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7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7
月 16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路万科云城
三期 C 区九栋 B 座 3101 房(国际创新谷 7 栋 B 座 3101 房)。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519,1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18,837,250 股的 58.4994%,其中,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468,23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456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28%。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980,9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9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5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 2 人,代表股份 5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天元(深
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484,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5%;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4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25%;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
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19,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 《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19,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0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519,1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王骁奕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公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