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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特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1-03-2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薛峰                              联系电话:021-38966589
保荐代表人姓名:吕瑜刚                            联系电话:021-3896658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1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深交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交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2 月 23 日
                                                        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中层以
                                                        上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
                                                        培训。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股份交易行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的相关内容,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讲解。本
                                                        次培训促使上述对象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加
                                                        强理解作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在公司规范运作、信
                                                        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股份交易行为规范等
                                                        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                   无                                不适用
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积极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配合保荐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                   无                                不适用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张亮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
                                                                           是                 不适用
在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荣桥投资的出资额不超过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 25%,每年转让的其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桥投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
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持荣桥投
资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其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
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通过荣
桥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荣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
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于锁定期届满两
年后减持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4)对于其已作出的上述
承诺,除第(1)项承诺外,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陈瑜承诺:(1)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
                                                                      是           不适用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2)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深圳市荣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
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        是           不适用
让。
邓健岩承诺:(1)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是           不适用
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于锁
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张尊昌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
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桥投资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银桥
投资全部股权的 25%,每年转让的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银桥投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
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本人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占其所持银       是           不适用
桥投资全部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
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荣桥投资的出
资额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 25%,每年转让的通过荣桥投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桥投资出资额及该等
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
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数量占其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3)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于虹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
在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桥投资的股权不
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 25%,每年转让的本人通过银桥投资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对应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银桥投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
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持银桥投资
的股权占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银桥
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荣桥投资的出资额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
额的 25%,每年转让的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持有的荣桥投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是           不适用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投资
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
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3)分别通过银桥投资和荣桥投资所持公司
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
股份和荣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4)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通过银桥投资和荣桥投资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减持;(5)对于已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杭州南海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所持公司股份在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
                                                                      是           不适用
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2)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股份的,
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黄昌华承诺:(1)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         是           不适用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
份数量由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
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其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
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
行减持。
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是             不适用
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
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吴宪、何征承诺:(1)锁定期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或/及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占
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
                                                                       是             不适用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 36 个月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3)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
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其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4)对于已作出的上述承诺,
除第(2)项承诺之外,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
刘则安承诺: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
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
                                                                        无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薛   峰                        吕瑜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