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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特股份: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2022-01-06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确定以 2022 年 1 月 4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10.20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股票期   占本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权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万份)
 1        刘则安            董事               20.00        2.52%           0.09%

 2         张亮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5.00        4.41%           0.15%
3        邓健岩              副总经理            31.00       3.91%            0.14%

4         徐劲               副总经理            78.00       9.84%            0.34%

5         陈瑜              财务负责人           20.00       2.52%            0.09%
      其它核心骨干人员(共计 128 人)            526.20     66.36%            2.32%
                     预留                        82.80      10.44%            0.37%
                     合计                        793.00     100.00%           3.50%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
    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
    股本总额的 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
    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本计划等待期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2)期权自等待期届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
    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25%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25%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25%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四个行权期                                                       25%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中,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及 2022 年上半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
分行权期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下半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各
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行权期                                                      25%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行权期                                                      25%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个行权期                                                      5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
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4、行权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5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的营业收入较2021年的复合增长
   第一个行权期     率不低于50%;同时2022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
                    复合增长率10个百分点以上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的营业收入较2021年的复合增长
   第二个行权期     率不低于50%;同时2023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
                    复合增长率10个百分点以上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的营业收入较2021年的复合增长
   第三个行权期     率不低于50%;同时2024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
                    复合增长率10个百分点以上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的营业收入较2021年的复合增长
   第四个行权期     率不低于50%;同时2025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
                    复合增长率10个百分点以上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 2:“同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 2021 年至当年度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及 2022 年上半年授予完成,则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
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下半年授予完成,则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的营业收入较2021年的复合增长
   第一个行权期     率不低于50%;同时2023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复
                    合增长率10个百分点以上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的营业收入较2021年的复合增长
   第二个行权期     率不低于50%;同时2024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复
                    合增长率10个百分点以上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的营业收入较2021年的复合增长
   第三个行权期     率不低于50%;同时2025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复
                    合增长率10个百分点以上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 2:“同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 2021 年至当年度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
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部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考核年度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各部门按照考核年度年初
制订的部门业绩考核方案,确定部门当年总体股票期权行权数额。

       即:部门当年实际可行权的总数量=部门当年计划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量×
部门标准系数

       公司各部门的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部门当年股票期权可行权对应
的部门标准系数根据下表确定:

                                         部门考核评价表
考评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0.8                0.5                0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各部门制订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当年绩效考核方案,并报公司
批准。

       绩效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部门实际绩效达成情况和激励对象实际工作业绩,
对激励对象进行评分。同时,结合部门当年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比
例与激励对象个人年度业绩评分,确定个人综合考核结果以及对应的个人标准系
数。

       即: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数量=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结合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个人标准系数

       其中,个人年度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标准系数如下:
                                     激励对象考核评价表

   考评结果             I                  II                  III

   标准系数             1                 0.8                  0.5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应符合以下原则:

    1、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得超过其当年计划可行
权的数量;

    2、部门内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总和不得超过部门当
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量。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不可递
延至下一年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2 月 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 2021-081)。

    4、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
议案,并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1-082)。

    5、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1 月 4 日为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10.2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天
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
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10.20 万份股票
     期权。

         四、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 月 4 日

         2、行权价格:28.53 元/份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4、授予数量:710.20 万份

         5、授予人数:133 名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股票期   占本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权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万份)
 1        刘则安            董事              20.00         2.52%           0.09%

 2         张亮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5.00         4.41%           0.15%
 3        邓健岩          副总经理            31.00         3.91%           0.14%
4           徐劲            副总经理             78.00       9.84%            0.34%

5           陈瑜           财务负责人            20.00       2.52%            0.09%

      其它核心骨干人员(共计 128 人)            526.20     66.36%            2.32%
                    预留                         82.80      10.44%            0.37%
                    合计                         793.00     100.00%           3.50%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
    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
    股本总额的 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
    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五、激励对象认购权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参与本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 6 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授权日用
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710.2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总价值 3658.35 万元。具体
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9.97 元/股(授权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4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9.80%、21.93%、21.58%、22.70%(分别采用深证成指
最近 1 年、2 年、3 年、4 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
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4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73%(取本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权数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710.20           3658.35      1635.39    1067.45     650.04      305.47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股票期权未来
未行权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八、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
的首次授权日为 2022 年 1 月 4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权日的规定。

    2、公司在《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3、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
的实际需要。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优秀人才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 2022 年 1 月 4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10.2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为 28.53 元/份。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4 日为首次授权日,授予 133 名激励对象 710.20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8.53 元/份。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授予已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以及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作为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刘则安已回避表决本
次授予的相关议案。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