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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特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16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9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5 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5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 7 栋 B 座 31 层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5,216,4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26,573,529 股的 50.8517%,其中,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8,904,9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066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31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56%。
(注:上文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
致。)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351,4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31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5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深
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186,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77%;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贾环安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