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关于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文广 盛宝军 徐开兵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