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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茵生态: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7-12-22  

						证券代码:002887               证券简称:绿茵生态              公告编号:2017-040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2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2 月 20 日-2017 年 12 月 21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 20 号智慧山南塔 15 层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卢云慧女士。

     7、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
证券代码:002887              证券简称:绿茵生态             公告编号:2017-040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召集及召开

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0,00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112%。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595,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5.7440%。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名,均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6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

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1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枫律师事

务所刘斯亮、张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第一届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对以下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1.01 选举卢云慧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00,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59 %,表决结果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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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6,71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3%。

     1.02 选举祁永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00,5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59 %,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6,72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5%。

     1.03 选举杨建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00,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59%,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6,73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7%。

     1.04 选举邢月改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005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59%,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6,74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9%。



     2、审议并通过《关于第一届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对以下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2.01 选举杨文斌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00,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59%,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6,71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3%。

     2.02 选举方晓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00,5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59%,表决结果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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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6,72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5%。

     2.03 选举赵燕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00,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59%,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6,73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7%。

     3、审议并通过《关于第一届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对以下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3.01 选举李晓波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00,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59%,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6,71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3%。

     3.02 选举孙兆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00,5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59%,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6,72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5%



     4、以特别决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0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5,2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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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张莹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关

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