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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茵生态: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07-02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
如下:
    一、公司制度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
行业发展趋势、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础上,注重给予投
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证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
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
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未来三
年(2019-2021 年)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三)、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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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2、如果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以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① 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②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
案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沟通、网络互
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2
众投资者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原因。
    6、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
    7、公司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当年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实施利润分
配的原因、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未实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
    2、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附则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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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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