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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茵生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8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
管理制度。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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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官
  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在遵守信息
  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
  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投资者关系专员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当存在公司号码、地址变更的情况,公司及时公布相应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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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
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对外披露。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
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路演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事先公告,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通过现场、网络等渠道进行召开,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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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作为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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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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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为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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