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公司章程新旧条文对照表2019-04-02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新旧条文对照表
原章程 新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成为全球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做极致。
通信部件领域的引领者。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
发、产销:半导体材料及器件、集成电路产品、微 发、产销:半导体材料及器件、集成电路产品、微
电子产品、光电产品、电子产品、网络通信磁性元 电子产品、光电产品、电子产品、网络通信磁性元
器件、通信用连接器组件、光电模块、光器件、电 器件、通信用连接器组件、光电模块、光器件、电
源类产品、照明光源、灯具、日用小家电、五金制 源类产品、照明光源、灯具、日用小家电、五金制
品、塑胶制品;研发、产销、维修保养:光伏逆变 品、塑胶制品;研发、产销、维修保养:光伏逆变
器和控制器、风能控制器、通信电源、不间断电源、 器和控制器、风能控制器、通信电源、不间断电源、
储能电源、应急电源、蓄电池管理装置、通信用机 储能电源、应急电源、蓄电池管理装置、通信用机
柜及其配套产品、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网络通信终 柜及其配套产品、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网络通信终
端、电动车充电器及充电桩;数据中心、通信系统、 端、电动车充电器及充电桩;数据中心、通信系统、
太阳能和风能供电系统的工程设计、集成、安装调 太阳能和风能供电系统的工程设计、集成、安装调
测和保养;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 测和保养;道路普通货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动。)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励;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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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议。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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