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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铭普光磁: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26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0-090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 157 号东莞铭
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先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06,280,9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0,000,000 股的 50.6100%。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
210,000,000 股的 0%。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06,28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0,000,000 股的 50.61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0,000,000 股的 0%。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
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
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无中小股东投票。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无中小股东投票。

                                   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无中小股东投票。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无中小股东投票。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鑫、许家辉;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3
   1、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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