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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普光磁: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01-13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
制,使管理人员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情形;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不属于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
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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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将通过内部办公网络或者其他内部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
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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