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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娜丽莎: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6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 C 座 40-3 四-五层    邮编:100027
                                                                                            法律意见书
                  F4-5,C40-3,Building 40, XingFu ErCun,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电话/TEL:(8610)5086 7666       传真/FAX:(8610)5086 7998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bj.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694号




    致: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
    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成都 CHENGDU 菏泽 HE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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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年4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8
年5月9日,公司在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补充通知》”),《通知》、《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公告通知各股东,《补充
通知》增加的提案系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
提交召集人,且召集人已于次日就股东大会增加提案公告了《补充通知》,公司
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14:00在佛山市南海
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公司办公楼二楼雅典学院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符合《通知》、《补充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萧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法律意见书



年5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15:00至2018年5月25日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通知》、
《补充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等资格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通知》、《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代理人共【7】名,均为截至2018年5月21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股份【113,49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1.9567】%。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表共【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3,686,89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2.0815】%。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补充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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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清点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对议案(九)
履行了回避义务,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545,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99.8753】%;反对【141,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0.124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5,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96.7760】%;反对【141,15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3.2103】%;弃权【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396,899】股的【0.013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545,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99.8753】%;反对【141,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0.124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5,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96.7760】%;反对【141,15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3.2103】%;弃权【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396,899】股的【0.013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545,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法律意见书



股的【99.8753】%;反对【141,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0.124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5,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96.7760】%;反对【141,15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3.2103】%;弃权【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396,899】股的【0.013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545,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99.8753】%;反对【141,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0.124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5,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96.7760】%;反对【141,15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3.2103】%;弃权【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396,899】股的【0.013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543,4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99.8738】%;反对【142,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0.125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3,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96.7374】%;反对【142,85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3.2490】%;弃权【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总数【4,396,899】股的【0.013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545,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99.8753】%;反对【141,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0.124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5,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96.7760】%;反对【141,15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3.2103】%;弃权【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396,899】股的【0.013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545,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99.8753】%;反对【141,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0.124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5,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96.7760】%;反对【141,15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3.2103】%;弃权【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396,899】股的【0.013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545,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99.8753】%;反对【141,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0.124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的【0.000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5,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96.7760】%;反对【141,15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3.2103】%;弃权【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396,899】股的【0.0136】%。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接受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
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该议案关联股东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佛山市美尔
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同意【4,255,144】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96.7760】%;反对【141,155】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3.2103】%;弃权【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的
【0.01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5,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96.7760】%;反对【141,15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3.2103】%;弃权【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396,899】股的【0.0136】%。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母公司提
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540,8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99.8715】%;反对【145,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0.127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0,8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96.6782】%;反对【145,45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3.3081】%;弃权【600】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396,899】股的【0.0136】%。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538,9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99.8699】%;反对【147,3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0.1296】%;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48,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96.6350】%;反对【147,35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3.3513】%;弃权【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396,899】股的【0.0136】%。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545,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99.8753】%;反对【141,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0.124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5,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96.7760】%;反对【141,15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3.2103】%;弃权【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396,899】股的【0.0136】%。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合同及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545,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股的【99.8753】%;反对【141,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
                                                                  法律意见书



股的【0.124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686,899】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5,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96.7760】%;反对【141,15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96,899】股的【3.2103】%;弃权【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396,899】股的【0.0136】%。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本次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召
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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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见证律师: 许国涛




                                                       陈   昊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