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7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蒙娜丽
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蒙
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增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同意
以 15.3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9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4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关天鹉 杨望成 饶平根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