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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娜丽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3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第一百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第四十三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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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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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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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提供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安排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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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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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的董事、监事为 2 名及 2 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
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三十三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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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
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
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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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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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交易所有权
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
由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交易所采取相
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
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或修改,并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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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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