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8月)2022-08-25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
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
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
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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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
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
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
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
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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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
其他情形。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
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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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
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
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于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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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
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
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并公告。
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
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
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年报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
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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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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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
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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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