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0-03-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西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曲雯婷 联系电话:010-60838806
保荐代表人姓名:邵向辉 联系电话:010-6083860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是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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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1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9 年 12 月 18 日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等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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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不适用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无 不适用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于公司首发前有关土地房产事宜承诺
如下:如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公司依然未取
得相关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老窖集团将按华西有限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该等房产账面净资产值
以货币资金注入公司的方式予以规范,该规范方式不
是 不适用
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造成任何改变;如老窖
集团按照上述承诺以货币资金注入方式予以规范后,
公司依法取得上述房产的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证,
则公司仅需按合法程序将已注入的相应资金等值退还
老窖集团即可,无需支付资金占用费或其他费用。
2.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股份流通
是 不适用
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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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持有的首发
是 不适用
前限售股锁定期延长至 2021 年 8 月 5 日。
4.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摊薄即期回
是 不适用
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招股说明书内
是 不适用
容的承诺。
7.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关于未履行
是 不适用
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8.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对招股说明
是 不适用
书内容的承诺。
9.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持股 5%以上股东出
是 不适用
具的减持意向的承诺。
10.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
是 不适用
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1.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
是 不适用
交易的承诺。
1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泸州老窖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对“中铁信托”事件后续潜在风险作出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1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加强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教育工作 是 不适用
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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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9 年 3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大连分行出具《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采
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2019]6 号),认为
未向基金投资者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在对投资者
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工作中,存在未经投资者允
许,擅自代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的情况。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平安
银行福州分行出具《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的监管关注函》,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未将基金销售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置备于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2)未建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立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回访制度;(3)未每半年开展一次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4)录音录像系统中设置保
存时间不足 20 年。
我司及平安银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19 年 3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
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新科技”)
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板监管函[2019]第 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
买了较大金额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事先履行
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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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3、2019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
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
收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部
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入核算不规
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
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4、2019 年 4 月 12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
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
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板监管函[2019]第 33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 年 4 月 26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
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科技”)
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板监管函[2019]第 37 号),认为博创科技 2018 年度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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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19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腾
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4 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
付货款方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7、2019 年 7 月 3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司
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
技”)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
在违规担保及在 2018 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
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履行关联担保的审批程序和准
确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吸取教训,及时
整改,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
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8、2019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嘉兴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出具《关
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
施的决定》([2019]20 号),认为斯达半导在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费用、政府补助
收益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 2015 年对个别客户放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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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政策以扩大销售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问题。
我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加强专项管理。
9、2019 年 7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
安在保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行
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的“综
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
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
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 月 28
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 7 月 1 日到 3 日提交的
7 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
均为 2019 年 7 月 1 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
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
判断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
发生。
10、2019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
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 号),
原因系国元证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
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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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7 号)第十二
条的规定。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了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31 号),认为国元证券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尽职
调查程序不规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56
号),认为国元证券债券部门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
员、合规专项考核占比仅为 7.5%,低于 15%等,违反了《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
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了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19]38 号),认为国元证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
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
条的规定。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规情况再
次发生。
11、2019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夏
贝尔”)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00 号),认
为拉夏贝尔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 2018 年年度业绩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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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减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对业绩
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
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监管部门提到
的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了内部管理,强化了规范运作意识,
认真学习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12、2019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冷
股份”)出具《关于对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有关事项的监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19]23 号),
认为深冷股份存在 2017 年和 2018 年的半年报列报错误问
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13、2019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
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19]96 号),该营业部在为某客
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该营业部将
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户下;在代销产
品过程中,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55 号),认为招商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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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
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
合规人员不具备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部分合规人
员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未见合规总监有权
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是部分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
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
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
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14、2019 年 9 月 27 日,贵所对我司保荐的腾邦国际
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国际”)出具
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为腾邦国际及相关当事
人对 2018 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 2018 年
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
正。
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5、2019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财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出具了《关
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7 号)
认为财通证券作为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
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司及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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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6、2019 年 10 月 21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
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洁股
份”)出具了《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85 号),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的
金额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
我司及梦洁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7、2019 年 11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
我司保荐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
升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58 号),认为当升科
技未及时披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
电池有限公司提起的重大诉讼事项。
我司及当升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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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曲雯婷
邵向辉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