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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西证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28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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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480 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 6 层 邮政编码:610042
        6/F, East Building, La Defense, 1480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610042, P.R.China
                              电话/Tel:(8628) 6208 8000 传真/Fax:(8628) 6208 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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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中伦成律(见)字第044421-0008-113001号

致: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15时20分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公司501会议室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委托,指派陈笛律师、孟柔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
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并于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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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该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
议案。

    2.2020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会议,并于2020年
11月12日在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2020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并于2020年
11月12日在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届监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4.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在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
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公司董事长蔡秋全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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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1,338,803,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1.0020%。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0年11月19日15时00分交易结
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
的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
名,代表公司股份15,409,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0%,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根据《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鲁剑雄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杨炯洋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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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选举相立军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彭峥嵘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张桥云先生为独立董事;

         2.02 选举蔡春先生为独立董事;

         2.03 选举曾志远先生为独立董事;

         2.04 选举李平先生为独立董事;

         2.05 选举钱阔先生为独立董事。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庞晓龙先生为非职工监事;

         3.02 选举赵明川先生为非职工监事。

    4.    《关于修订<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第1至3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上述议案中第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现场记
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上述
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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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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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陈 笛




                                           经办律师:

                                                             孟 柔 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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