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1-04-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西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曲雯婷 联系电话:010-60838806
保荐代表人姓名:邵向辉 联系电话:010-6083860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是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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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2 月 24 日
对新《证券法》主要修
订内容、新《证券法》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信息披露的影响、上
市公司董监高的禁止
行为等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2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不适用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无 不适用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于公司首发前有关土地房产事宜承诺
如下:如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公司依然未取
得相关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老窖集团将按华西有限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该等房产账面净资产值
以货币资金注入公司的方式予以规范,该规范方式不
是 不适用
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造成任何改变;如老窖
集团按照上述承诺以货币资金注入方式予以规范后,
公司依法取得上述房产的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证,
则公司仅需按合法程序将已注入的相应资金等值退还
老窖集团即可,无需支付资金占用费或其他费用。
2.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股份流通 是 不适用
3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持有的首发
是 不适用
前限售股锁定期延长至 2021 年 8 月 5 日。
4.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摊薄即期回
是 不适用
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招股说明书内
是 不适用
容的承诺。
7.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关于未履行
是 不适用
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8.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对招股说明
是 不适用
书内容的承诺。
9.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持股 5%以上股东出
是 不适用
具的减持意向的承诺。
10.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
是 不适用
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1.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
是 不适用
交易的承诺。
1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泸州老窖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对“中铁信托”事件后续潜在风险作出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1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加强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教育工作 是 不适用
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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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
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
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
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措施。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
《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
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荐
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具《关
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20】第 11 号),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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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
习掌握好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波
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
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
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
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
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
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
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
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
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
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
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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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
行宁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
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银
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
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
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
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
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
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
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
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
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
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
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
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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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
在未按照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
台州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
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
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
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
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
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
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
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过
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
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
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
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
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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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0 号),监管措施指
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
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
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
函指出: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
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
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
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81 号),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
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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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
件认定,我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
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
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
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
监管措施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
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
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
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
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
情况再次发生。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
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
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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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3 号),认定赵文丛、
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
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
勉尽责,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
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
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
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
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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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保
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
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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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曲雯婷 邵向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