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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西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1-04-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西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曲雯婷                      联系电话:010-60838806

保荐代表人姓名:邵向辉                      联系电话:010-6083860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是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1
                              项目                        工作内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2 月 24 日

                                                     对新《证券法》主要修

                                                     订内容、新《证券法》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信息披露的影响、上

                                                     市公司董监高的禁止

                                                     行为等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2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不适用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无                   不适用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于公司首发前有关土地房产事宜承诺

如下:如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公司依然未取

得相关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老窖集团将按华西有限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该等房产账面净资产值

以货币资金注入公司的方式予以规范,该规范方式不
                                                     是          不适用
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造成任何改变;如老窖

集团按照上述承诺以货币资金注入方式予以规范后,

公司依法取得上述房产的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证,

则公司仅需按合法程序将已注入的相应资金等值退还

老窖集团即可,无需支付资金占用费或其他费用。

2.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股份流通       是          不适用
                                       3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持有的首发
                                                      是              不适用
前限售股锁定期延长至 2021 年 8 月 5 日。

4.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摊薄即期回
                                                      是              不适用
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招股说明书内
                                                      是              不适用
容的承诺。

7.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关于未履行
                                                      是              不适用
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8.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对招股说明
                                                      是              不适用
书内容的承诺。

9.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持股 5%以上股东出
                                                      是              不适用
具的减持意向的承诺。

10.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
                                                      是              不适用
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1.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
                                                      是              不适用
交易的承诺。

1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泸州老窖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对“中铁信托”事件后续潜在风险作出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1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加强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教育工作        是              不适用

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4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

                               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

                               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

                               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措施。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

                               《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

                               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荐

                               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具《关

                               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20】第 11 号),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0]21


                                         5
报告事项                          说   明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

           习掌握好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波

           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

           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

           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

           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

           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

           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

           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

           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

           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

           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

           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


                     6
报告事项                          说   明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

           行宁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

           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银

           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

           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

           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

           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

           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

           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

           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

           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

           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

           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

           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

           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7
报告事项                          说   明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

           在未按照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

           台州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

           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

           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

           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

           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

           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

           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

           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过

           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

           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

           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

           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

           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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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说   明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0 号),监管措施指

           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

           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

           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

           函指出: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

           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

           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

           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81 号),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

           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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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说    明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

                           件认定,我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

                           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

                           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

                           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

                           监管措施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

                           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

                           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

                           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

                           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

                           情况再次发生。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

                           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

                           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


                                    10
报告事项                         说   明

           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3 号),认定赵文丛、

           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

           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

           勉尽责,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

           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

           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

           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

           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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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说   明

                 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保

                 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

                 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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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曲雯婷                 邵向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