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8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润建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认真、
负责、审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润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
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和完善公司
激励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引进和留住优秀人才,
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该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
规定,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
在保持通信技术服务业务稳定增长的同时,公司将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至云
服务与IDC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力与新能源服务,布局一体多翼的格局,新
增多个业务增长点。目前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竞争较为激烈,未来公司主营业务将
仍继续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必须有效提升自身竞争实力,快速适应行业发
展趋势和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以巩固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地位,避免出现
服务或产品价格下降、毛利率下滑及客户流失的情形。新拓展业务领域目前仍然
处于前期投入阶段,需要公司及全体员工共同推进业务拓展,未来新拓展业务领
域将为公司提供强力支撑。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公司在2020年第一季度
经营业绩下滑的情况下,第二季度全面复工复产,抢收增利,2020年上半年公司
实现营业收入17.20亿元,同比增长6.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90亿
元,同比增长2.68%。
综合考虑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9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公司2020-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0%、3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李胜兰、马英华、万海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