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2021-04-30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合
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能够平等、有
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其它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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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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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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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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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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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20 日
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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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登记
第二十一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
地点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的文件为: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向公司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人股
东的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2、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
向公司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
加盖法人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股票账
户卡复印件;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提供委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
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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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
的文件资料。
股东大会开会当日,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
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进行验证,并一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本公司留存。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意思表决。
第二十三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明显伪造、过期、
涂改的,或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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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
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未按照第二十二条包含必要信息的;
(六)无法提供第二十一条相关文件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
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
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
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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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在遵
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情况下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
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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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副董事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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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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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公司
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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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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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四十九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保
荐机构代表、以及会议召集人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
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五十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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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
场。
第五十一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
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填写发言登记单后,
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
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
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五十二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
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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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
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休会与散会
第五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
休会。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
异议后,由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
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
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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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
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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