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12-02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的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证券部是内幕
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
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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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
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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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
合同签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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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金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十四)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二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一)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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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
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
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和经办人;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部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方式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要求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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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并且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规定
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
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
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
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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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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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一)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
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
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存档,涉及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
大事项的,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
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
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下属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
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下属公司。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
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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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
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
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
清,或者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证券投资部备案,并
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
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
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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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
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
处分。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
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
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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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监管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
处和整改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以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实施,对本制度的
修改应经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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