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4月)2022-04-26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润
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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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
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3 名。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按照有
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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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与
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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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
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超过 6 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前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
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
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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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或董事人数少于
规定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除上述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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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
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职权, 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使前款第(八)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司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之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主任委
员。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公
司董事会下设之战略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述职及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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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确定或者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
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对需经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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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职,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长、
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
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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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
持续督导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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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
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二)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重大事项,公司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
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予以积极配合,不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必要时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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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独立董事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
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
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
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和
收回当年该独立董事应获得或已获得的津贴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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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以上处
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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