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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4月)2022-04-26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润

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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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

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3 名。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按照有

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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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与

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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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

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超过 6 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前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

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

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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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或董事人数少于

规定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除上述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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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

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职权, 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使前款第(八)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司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之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主任委

员。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公

司董事会下设之战略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述职及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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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确定或者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

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对需经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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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职,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长、

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

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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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

持续督导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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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向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

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二)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重大事项,公司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

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予以积极配合,不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必要时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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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独立董事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

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

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

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和

收回当年该独立董事应获得或已获得的津贴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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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以上处

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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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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