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进展公告2022-06-07
证券代码:002929 证券简称:润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债券代码:128140 债券简称:润建转债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变更经营范围概述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和2022年5月17日分别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2022
年5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临时公告。
二、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广西壮族自
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因工商登记系统升级,公司经营范围表述
及顺序有所变动,变更后的经营范围符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1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所作决议内容。相关变更信息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广西
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9145000074512688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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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基础 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
类增值电信业务;消防技术服务;建筑 造修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输电、供
智能化系统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 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雷电防护装置 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
检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 务分包;测绘服务;通用航空服务;出
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 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道路货物运输
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不含危险货物);劳务派遣服务;职
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第三类医疗器械销 业中介活动;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
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计算机信息系统 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
集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软件开 存储支持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
发,网络托管业务,互联网数据服务, 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5G
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人工智能公 通信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 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
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通信网络维护与优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
化;通信铁塔维护;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人力
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人力 遣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教育咨询服
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 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
遣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建筑物 规划设计管理;广告设计、代理;移动
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制 终端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
冷空调设备安装与维修服务;遥感测绘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教学专用
服务,通信技术和产品的技术咨询、技 仪器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力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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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服务、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
电力技术咨询;节能方案技术咨询;工 通讯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
程设计与咨询服务;教育咨询,合同能 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网络设
源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广告设计、代 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
理;计算机硬件整机,零配件制造;通 理;仪器仪表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数
信终端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的销 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
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教学设 售;集成电路销售;软件销售;智能基
备、电力、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分布式 础制造装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防
交流充电桩、机械设备的销售;网络产 设备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智能输配电
品、通讯设备、通讯器材、电池、五金 及控制设备销售;销售代理;制冷、空
产品及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 调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变
售后服务;计量仪器仪表零售、修理; 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技术进出
通用设备修理;信息系统的技术研发与 口;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工程
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电气机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消防技术服
械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软件销售; 务;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安防设备销 行器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
售;金属结构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灯 传输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电
具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电气 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
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售;销售代理;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制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冷、空调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
造;稳压电源、不间断供电电源生产、
销售、维修服务;进出口贸易;新兴能
源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租赁;通信设施
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工程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出版物批发、
出版物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
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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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 二十三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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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三)项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定的情形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
职工。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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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数的 25%;并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所 类股份总数的 25%;并在下列情形下不
持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后半年内; 在离职后半年内;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限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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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会计报告;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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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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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的其他事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代为行使。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四)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五)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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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提供的担保;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30%;
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提供的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东大会审议。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东大会审议。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上通过。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股 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其持股比例
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其持股比例 须持续地不低于 10%。
须持续地不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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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的股份总数。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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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决权等股东权利。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 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
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 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
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 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
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 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
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 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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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处罚,期限未满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员;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员,期限尚未届满;
谴责;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会行政处罚;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的其他内容。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定的其他内容。
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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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项;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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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检查其工作;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事报酬的事项; 检查其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事报酬的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
任。 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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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指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
【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指定的媒体范围内指定报刊和网站作
(http://www.cninfo.com.cn) 为 刊 登 公 司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以深
的媒体。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
的网站。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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