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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建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6-22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

简称“《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润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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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严格遵守《业务指引》第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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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

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时,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

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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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

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理规则》及《业务指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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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行为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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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

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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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

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

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

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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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

锁事宜。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

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

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

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

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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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九条 持股 5%以上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参照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列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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