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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兴装备: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1-25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 年修订)以及 2018 年 11 月 9 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指引文件的规定,北京新兴东方
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北京新
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五)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终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止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公司股份的回购预案,应当经股东大会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决议。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七)公司与其
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七)该条删除。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由
董事会批准,并依据控股子公司的章程
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八)按一年内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八)按一年内
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的对外投资;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投资;

    (九)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           (九)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
定一年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定一年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的资产处置(购买、出售、置 资产 10%的资产处置(购买、出售、置
换);                                   换);

    (十)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           (十)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
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定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
银行贷款;                               以下的银行贷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1 名,总工
程师 1 名,副总经理 2 名,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工程师、副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工程师、副总
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总经
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 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
行相关职责。                             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0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