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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兴装备: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2019年2月)2019-02-28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一九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薪酬管理体系,完善董事、监事薪酬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
事、监事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
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
    1、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与公司及股东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外部非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3、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二)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
    1、股东代表监事,是指由股东提名的监事;
    2、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的公司员工兼任的
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
    3、外部监事,是指除股东代表监事、内部监事外,不担任公司监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的监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
定。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相适应、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制订公司董事薪酬构成、标
准及调整方案。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监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方案。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监事的薪酬构成、
标准及调整由监事会提出方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六条 公司根据董事、监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
定其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董事
    1、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每年税前 12 万元的标准,
向其按月发放。
    2、外部非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每年税前
20 万元的标准,向其按月发放。
    3、内部董事:
    (1)公司董事长薪酬为年度薪酬,公司按每年税前 100 万元的标准,向其
按月发放。
    (2)公司副董事长薪酬为年度薪酬,公司按每年税前 80 万元的标准,向其
按月发放。
    (3)其他内部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薪
酬管理制度领取报酬。
    4、如股东单位对其外派的董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在外担任其他职务,外部法律法规对其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二)监事
    1、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每年税前 24 万元的
标准,向其按月发放。如股东单位对其所外派的监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监事(非监事会主席):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薪酬与职工代表监
事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每年税前 3.6 万元的标准,向其按月发放。如股东单位
对其所外派的监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监事在外担任其他职务,外部法律法规对其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公司按
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董事、监事的履职考
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
放或部分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其他监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
予以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
    (二)因其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或导
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风险,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构成及标准可根据市场环境、公司经营情况变
化作出调整。董事、监事薪酬的调整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