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0057号 致: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法律意见书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年2月28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北京新兴东方航空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公告通知各股东,公司已 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3月15日(星期五)14:00在北京市海淀 区益园文创基地C区会议中心(5号楼一层)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 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戴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3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2 法律意见书 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15:00至2019年3月15日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通知》、 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等资格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代理人共7名,均为截至2019年3月11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 69,432,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1672%。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6,895,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65.5263%。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清点现场表决情况, 3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本 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1 选举戴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6,88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16,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2517%。 1.2 选举张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6,889,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16,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2517%。 1.3 选举张建迪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6,889,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16,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2517%。 1.4 选举魏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6,889,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16,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2518%。 1.5 选举戴小林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6,889,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 4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16,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2518%。 1.6 选举郝萌乔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6,88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6,19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519%。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1 选举丁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889,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6,19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517%。 2.2 选举梅慎实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889,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6,19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517%。 2.3 选举赵丽红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889,7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6,19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518%。 (三)《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5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1 选举胡子建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889,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6,19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517%。 2.2 选举张慧丽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6,889,7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6,19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518%。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 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892,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 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8,8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58%;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76,892,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 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8,8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58%;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76,892,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 718,8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58%;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会 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及会议主持 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见证律师: 陈 昊 侯家垒 2019年3月15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