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装备: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4-29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终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止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披露回购方案后,非因充分正当事
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回购预案,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策变化、自然灾害、回购方案已无法履行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者履行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等原因确需变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止的原因、变更后的内容,以及可能对公司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的影响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等,并应当按照制定回购方案的决策程序提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用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进行。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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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
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监事会成员须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
监事。监事会成员须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 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
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监事职责。
间和精力履行监事职责。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
式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工商变更事宜。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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