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3 证券简称:新兴装备 公告编号:2021-041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2:30 开始,会期半 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益园文创基地 C 区会议中心(5 号楼一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张建迪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 13 人,代 表股份 64,619,4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2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0,229,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1.38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390,00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5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224,4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5%。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78,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51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6,4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4,604,994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776%;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395%; 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 意 64,604,994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776%;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395%; 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4,604,994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776%;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395%; 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4,604,994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776%;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209,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395%; 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4,615,494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3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78%;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4,604,994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776%;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395%; 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4,604,994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776%;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395%; 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4,615,494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3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78%;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国涛律师、陈昊律师 5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