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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兴装备: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2-03-01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装备”
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1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
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骨干员工。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
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8人(不含预留份额)。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
况确定。以上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
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 402.0048 万股,占目前公司
股本总额的 3.43%。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
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用于回
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
过人民币40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
为准。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2022年2月1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


                                     2
至2022年2月16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
司股份4,020,04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3.4257%,最高成交价为37.34元/股,最
低成交价为23.63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20,338,406.52元(不含交易费用)。本
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将通过非
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402.0048万股。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
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上限不超过2,524.59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位,每份份额为1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上限为2,524.59万份。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
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存续期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决策程序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
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
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
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12个月后开始分3期解锁,锁定期最长36个月,具体如下:


                                         3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
股票总数的4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
股票总数的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36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
股票总数的3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
    公司在授予前已对参与对象进行过严格的岗位筛选和能力评定,参与对象人
数较少,均为公司各关键部门的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是支撑公司经营业绩和可
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对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战略实现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其个
人绩效考核与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实际工作效果挂钩,故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
指标。
    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员工其个人绩效仍需达到相应考评要求。个人绩效由公
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评价,届时由人力资源部在每个考核年度对参与对象进行
综合考评打分,并依据个人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锁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3年、2024年,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持有人的解锁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所有考核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对应解锁比例
             A(优秀)                             100%
             B(良好)                             100%
             C(合格)                             60%
            D(不合格)                             0%

    如个人绩效未达到考核期要求的,由管理委员会办理该考核期对应批次的持
股计划份额取消及收回手续,可重新授予满足持有人资格的持有人或对应批次的
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管理委员会以出售该部

                                  4
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
    4、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
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
为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

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

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

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

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5
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

可以实施。

    8、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9、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
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
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
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
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
宜。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
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
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
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
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
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
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7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
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会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
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8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审议确定预留份额、放弃认购份额、因考核未
达标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法定高管的分配除外);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0)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2)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最少于会议召开
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9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
人;
    6、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
作出决定;
    7、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8、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9、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
有效。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10
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
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
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
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3、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
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可于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
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持有人对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权利的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


                                      11
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
份等的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未持有公司任何债券,不参与公司债券兑息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的交易相关提案时应进行回避表决。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
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6、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
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7、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
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
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8、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
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9、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
管理委员会确定。
    1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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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十九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取消的情形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
    (1)持有人辞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条件的。
    (6)因工作决策造成严重失误或执行政策有偏差,给公司带来较大损失和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8)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办理持股计划
份额取消收回手续,收回的份额可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若此份
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由公司在解锁日后于存
续期内择机出售,公司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的孰低值
返还持有人。
    2、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1)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调整持有
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
    (2)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情形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
之日前,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业绩考核且解锁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死亡情形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员工持
股计划已完成业绩考核且解锁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原持有人份额享有,
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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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死亡情形的,对于尚未解锁部
分,其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管理委员会办理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
份额取消及收回手续,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
属于公司,管理委员会以原始出资额返还原持有人或其继承人。
    3、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的情形
    (1)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但解锁情况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2)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
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
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
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
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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