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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兴装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2-03-15  

                        证券代码:002933          证券简称:新兴装备           公告编号:2022-021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

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将按照相关

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

董事会同意提名李伟峰先生、郝萌乔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同意控股股东戴岳先生提名向子琦先生、郎安中先生、王毅民先生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持有公司股份 6,806,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80%的股东长安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提名葛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同意提名丁立先生、高志勇先生、刘洪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丁立先生、高志勇先生、刘洪川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高志勇先生为会计专业

人士。根据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

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连任公

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




                                    1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

工代表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本次换届选举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述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

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

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2
附件: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伟峰,男,1985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清华大学MBA在读,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8
年7月至2015年2月历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项目经理、经理等,2015
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17年10月
至2018年9月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18年11月至
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9年1月至今任南京兴航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2020年4月至今任天津新兴东方临近空间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3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2020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21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
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伟峰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
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郝萌乔,女,198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6年7月至2007年5月担任航天长城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07年5月至2013
年6月历任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总经理助理,2013年7
月至2019年2月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14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郝萌乔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3%。郝萌乔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戴岳先生之女,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除此


                                   3
之外,郝萌乔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
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
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向子琦,男,197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
2000年8月至2002年11月在郑州VCOM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02年12月至2013年3
月在北京新兴东方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历任工程师、软件开发部主任、副总工
程师,2013年3月至2019年6月任公司副总工程师,2019年1月至今任南京兴航动
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9月至今任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2019年6月至今任公司总工程师,2021年10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向子琦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83,999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33%,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郎安中,男,197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9年9月至2001年9月就职于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2001年9月至2013年3月历


                                     4
任北京新兴东方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技术员、项目主管、部门主任、副总工程
师、总工程师,2013年3月至2019年6月任公司总工程师,2019年6月至今任公司
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郎安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96,361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34%,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毅民,男,195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国际商务师。1978年任后勤学院参谋、教员,1990年转业,1990年至1993年任北
京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海南公司副总经理,1993年至1999年历任中国惠通北方实
业公司期货部经理、副总经理,1999年至2003年担任东方汇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03年至2009年2月担任北京新兴东方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09年2月至2011年9月任民生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3月至2013
年3月任北京新兴东方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2013年3
月至2018年11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任公司
副总经理,2022年1月至今任天津新兴东方临近空间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毅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88,606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33%,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


                                     5
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葛朋,男,198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任西安首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15年7月至
2020年9月历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部高级经理、证券金融部高级经
理、副总裁,2020年9月加入长安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汇通”),
历任投资管理部高级经理,现任投资管理部资深经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工作)。
2021年5月至今任杨凌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0月至今任长安汇通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1月至今任陕西发电集团东方智慧能源有限
公司董事,2022年2月至今任陕西分布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葛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单位任职。公司第二大股东长安汇通持有公司股份6,806,300股,占公司总股
本5.80%,葛朋先生在长安汇通及其下属公司任职情况见上述简历。除此之外,
葛朋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
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丁立,男,1952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1968年11月下乡插队。1970年12月入伍,至1978年10月在某部队服役,历任战士、
班长、军械仓库主任等,1978年11月至1991年7月在后勤学院工作,历任教员,


                                     6
研究员,任职期间,因学术研究工作成绩突出,在军队报纸和学术杂志上多次发
表论文,荣立三等功。1991年8月从部队转业后,就职于保利科技有限公司,历
任该公司贸易办公室主任、商法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其间参与并组织
实施了多项重大军事装备的引进项目和军品民品出口工作,在军事装备发展和国
际贸易领域具有丰富经验。2012年12月从该公司退休。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单位任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
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高志勇,男,196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学士,
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曾就职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
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曾任信诚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兼主任会计
师、岳华(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兼税务咨询合伙人。2009年至今任用
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88)监事,2018年3月至今任北京中科慧
居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人及董事,2018年12月至今任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码:300048)独立董事,2020年2月至今任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55)独立董事,2020年4月至今任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4415)独立董事,2021年3月至今任曙光数据基础设
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72808)独立董事,2020年9月
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标专家,财政部内部控
制准则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师范大学系统学院特聘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英
语学院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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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志勇先生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提名高志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做如下说明:高志勇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并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后续培训,掌握了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
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规则,具备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高志勇先生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
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专业资格,拥有多年独立董事任职经历,熟
悉会计、审计及税务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能为公司提供财务、规范运作等领域的指导意见并做出独立判断;高志勇先生在
担任独立董事、监事的其他公司均不参与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能确保有充
分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公司日常会议及其他履职工作;高志勇先生已承诺在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因此,高志勇先生作为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不会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志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
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洪川,男,196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法
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律师及美国纽约州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
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历任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英国高伟绅(Clifford Chance)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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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香港办公室访问律师,美国世达法律事务所(Skadden, Arps)律师,北京怡
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上海嵩森贸易有
限公司监事,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46)独立董事,湖
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51)独立董事,护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2020年9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洪川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
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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