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装备:关于调整经营范围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002933 证券简称:新兴装备 公告编号:2022-049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经营范围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工作
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调整经营范围情况
调整前的经营范围:
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的生产制造等;航空、航天器及设备、无人机
及设备、无人系统、电机及系统、电源系统、汽车、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车辆改
装、智能机器人、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技
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机械设备、五
金交电、电子产品、电子元件、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
合成材料、汽车、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合成材料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机动车维
修;电气、通用、专用设备修理;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
软件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调整后的经营范围:
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伺服控制机
构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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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电
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
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
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子元
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
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
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民用航空
器维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机
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汽车零配件批
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新车销售;机械零件、零
部件销售;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
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调整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航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机制
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的生产制造等;航 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发电机及发电
空、航天器及设备、无人机及设备、无人系 机组销售;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控制机
统、电机及系统、电源系统、汽车、汽车零 构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
部件及配件、车辆改装、智能机器人、电子 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电气
产品、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医疗器械的 信号 设备装置 制造;电 气信号设 备装置 销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售;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数字视
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机械设备、 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
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子元件、仪器仪表、 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合成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合成 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
材料、汽车、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合成材料 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
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机动车维修;电气、 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
通用、专用设备修理;计算机系统服务;应 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通信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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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投资管 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
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未取得行 售;仪器仪表修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
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智能机器人的
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
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民用航空器(发
动机、螺旋桨)生产;民用航空器维修;民
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
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汽车零配件批
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汽车新车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
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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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下列职权: 列职权: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会审议: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资产 10%的担保;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币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七)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证券交易所规
提供的担保;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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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半数以上通过。
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 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集股东应当
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集股东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
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
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开当日。 当日。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公司的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程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事的意见及理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 及理由。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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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则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三)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 (三)本章程的修改;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事项。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 项。
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
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 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
上通过: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 过:
内容;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 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过 10%; 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
司形式;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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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1 股份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享有 1 票表决权。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份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决权的股份总数。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本条删除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原《章程》第八十三条变更为第八十二条,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以后条款条目顺延。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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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参加计票、监票。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载入会议记录。 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投票结果。 结果。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根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工程 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并
师、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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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
列职权: 职权: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
一百一十条第(二)、(十三)、(十五) 百一十条第(二)、(十三)、(十五)项职
项职权及以下职权: 权及以下职权:
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 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资产处置 10%的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或购买、出租
(包括资产出售或购买、出租与租入;不包 与租入;不包括资产抵押与质押、对外担保、
括资产抵押与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资产核销和其他资产处置)、经营
资产核销和其他资产处置)、经营合同(包 合同(包括借贷、购销合同,不包括应提交董
括借贷、购销合同,不包括应提交董事会或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合同)的审
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合同)的审批。对 批。对其中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其中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
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 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
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
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监事会成员须具有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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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 任监事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保证
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监事职责。
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监事会成员须具有与担任监事
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保证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监事职责。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等工商变更事
宜。
特此公告。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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