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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兴装备: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022-12-14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和根据

    为加强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由公司股权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实施的投资行为,是
指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作为出资实施投资的行为,
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种形式。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收购兼并企业或收购股权;
    (三)对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增资扩股;
    (四)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原股东配售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五)直接投资或参与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投基金、证券
投资基金等;
    (六)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或购买信托产品等;
    (七)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购买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外汇、原材料
及大宗商品的商品期货;
    (八)本公司内部固定资产项目基建、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大型装修等;
    (九)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三条 投资原则

    投资项目和投资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服务公司业务发展,获取先进技术、提升产业协同、创造良好收益;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融资能力
相适应;
    (五)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1
    (六)原则上投资活动由母公司直接负责,严格限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各级被投企业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决策机构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包括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被投企
业)实施投资活动的最终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投资做出决策。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章程的规定,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核和
批准;
    (二)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 实施机构

    公司负责投资业务具体实施的部门主要包括战略投资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
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战略投资部主要职责包括:
    1、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投资发展规划;
    2、会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公司投资管理体系,统一规划、协调和实施
公司投资管理事务,并根据需要提出修订意见,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
    3、负责制定公司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4、负责受理并审核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办公会和相关部门对外投资项
目的计划、项目建议书,并根据投资情况进行论证、备案与监管;
    5、负责跟踪评估投资项目;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负责同被投资企业
的沟通联络和投资资料传递等事宜;
    6、负责协助法务拟定、审核协议和合同等工作;
    7、负责根据章程所规定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对已经立项的投资项目按照公司决策执行、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2、负责筹措项目资金和项目的财务监督和审核等工作。
    (三)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1、负责公司所涉及的基建、技改、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上报、执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2、依据部门职责和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项目审核意见,提供必要的
专业支持。




                                  2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决策权限

    由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股东大会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董事长

    公司投资金额低于上述须董事会批准的标准的,授权董事长审批决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


第十条   项目的发起

    (一)合资组建新公司:由新公司筹备组负责项目发起。
    (二)股权投资(如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增减资、收购兼并、转让、资产
重组等)、债权投资(不包括流动资金管理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存单等)、金
融投资(含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及以股票、利
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资产处置项目:
由战略投资部负责项目发起。
    (三)技术改造、建设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研发部门负责项目
发起。
    (四)其他项目:由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指定负责部门发起。



第十一条 项目的立项

    (一)投资项目在正式启动前,需要进行立项评估。项目发起部门在开展项
目立项前调研、论证过程中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评,初步判断项目是否具备立
项条件;
    (二)初步判断具备立项条件的项目中,系公司或战略投资部发起的,由战
略投资部组织立项申请报告和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相关资料(需要
时需提供银行承贷意见、环保部门意见等)的收集,经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会
签后,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初步判断具备立项条件的项目中,系公司其他部门发起的,由发起部
门将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需要时需提供银
行承贷意见、环保部门意见等)提交战略投资部,由战略投资部牵头会同相关部
门对投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调研和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或请中
介机构独立评估。由战略投资部汇总项目认证意见,拟定投资项目初审意见,报
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四)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做出是否立项的决定,并对同意立项的项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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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项目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成立项目组;
    (五)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交易,参照上述公司投资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的审批

    (一)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项目组应当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
对于并购项目,需提供财务、法律、业务等尽职调查报告;应当进行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相关资料:
    1、项目意义、可行性和发展前景;
    2、与公司主营业务的相关度;
    3、市场预测分析;
    4、企业情况分析;
    5、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合作方的基本情况、技术方案、政府审批等相关事
项);
    6、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安排;
    7、成本估算及经济效益预测;
    8、风险分析和规避预案(证券类投资需包括止损预案);
    9、被投资单位近年的资产、负债、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等情况(适用于股
权投资);
    10、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及对项目影响的评估等;
    11、专家论证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及项目实际情况需要;
    12、投资合同或协议的草案;
    13、需报送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根据有关规定需提供的项目资料。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尽职调查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批意
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根据项目规模、重要程度等因素,提交股
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审议决策。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督导和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一)战略投资部负责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总体协调和管理。投资项目一
经审批通过,交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按决策人批准的内容和意见
制订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项目实
施部门要明确一名项目联系人,定期向战略投资部报送项目实施的进度、项目资
金使用及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要求的原因说明、项目实施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项目新增的效益情况等项目实施情况,报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视项目建设情况,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向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方案,投
资方案的调整导致投资性质或投资金额发生变化的,应按本办法投资决策权限的

                                   5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的,应向该项目审批主
体报告,由该项目审批主体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四)投资项目决策、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原始资料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
制度的规定分类管理,投资项目档案原则上要永久保存。
    (五)项目投资完成后,按项目的具体形式和管控需要,根据公司相应管理
制度指定归口部门管理,相应职能部门按公司要求及时报告运营情况。
    (六)对公司投资形成的资产应按期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检查其权属
状态、资产状况,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全面
完整的财务记录和详尽的会计核算。
    (七)财务部对投资项目的财务异常状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被投资
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市价当期大幅下跌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
则制度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八)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
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投资的复盘与评价

    (一)项目组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复盘工作。由承担该项目的部门组织项目
复盘工作,总结项目在各专业角度的成功经验、失败教训和改正措施,项目复盘
报告报一份给保密办或档案室存档。
    (二)战略投资部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评价工作。战略投资部负责组织对投
资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并会同财务部等部门组
成评审组进行会审并提出评价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决策权
限相应的决策机构(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专项报告。公司依据评价
结果对投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投资的终止、转让和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根据《公司法》规定依法转让股权的;
    3、根据《公司法》规定依法按程序减资的;
    4、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5、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其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应投资收回和转让工作。相关投资

                                   6
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由战略投资部负责,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五)战略投资部、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六)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依法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一)公司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如由于其明
显过失行为造成公司对外投资的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参与投资决策、实施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
漏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占法人财产或者收取商业贿赂。
    (三)相关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
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
决定给予不当或者违法对外投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五)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投资过程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一)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进行档案管理。
    (二)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
情权。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
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三)审议投资项目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等会议资料应当
连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出资决定、投资合同或协议、可行性报告等应
作为备查文件由战略投资部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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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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