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2018-11-1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作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对《关于提请审议拟向郑州投资控股集团授信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拟向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信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
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此次给予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增 2 亿元授信、郑州发
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增 3 亿元授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实
际业务需求相匹配,属于公司正常授信业务,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
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2.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郑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一般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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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同意将《关于提请审议拟向郑
州投资控股集团授信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拟向
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信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董事
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批。
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太峰、吴革、
陈美宝、李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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