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2018-11-2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作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
行董事,对《关于提请审议拟向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信涉
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拟向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授信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
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此次给予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亿元授信、河南
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4.2 亿元授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关
联方实际业务需求相匹配,属于公司正常授信业务,依照市场公允价
格进行,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郑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一般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同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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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交易金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意将《关于提请审议
拟向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信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于提请审议拟向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授信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太峰、吴革、
陈美宝、李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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