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9-01-28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傅春乔先生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李红女士、刘久庆先生为郑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行长助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傅春乔先生、李红女士、刘久庆先生的简历和相关材料,
充分了解其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且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同意聘任傅春乔先生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聘任李红女士、
刘久庆先生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相关议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任职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
司法》、 商业银行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太峰 吴革
陈美宝 李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