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29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银行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证券上市
地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本行董事会秘书为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内幕信息
的日常管理工作。本行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本行证券市场价格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关于本行、本行股东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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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或本行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衍生工具的消息,而该等消息并非
惯常(或相当可能会)为进行本行上市证券交易人士所知,但若该等
消息或者资料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本行上市证券价格造成重
大影响,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而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本行尚未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或本行网站就
上述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本行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本行重大交易事项或潜在的重大交易事项;
(四)本行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六)本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七)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本行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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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本行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行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七)股东大会、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
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十八)本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
售;
(十九)本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行资产、 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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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业绩公告;
(二十六)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八)回购股份;
(二十九)可转换本行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十)本行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行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
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本行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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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行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
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本行
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
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本行的关系、获取信
息的时间等。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
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并于 3 个交易日内
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
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10
年以上。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本
行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
其报备。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主要股东、总
行各部室及各分 (支)行、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提供本行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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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
相关本行,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本行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本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本行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四条本行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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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本行
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本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行应当进行核
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的证
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的证券。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本行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
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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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行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送的相
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致函提醒报送对象履行保密义务,并报本
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本行能与报送对象签订保密协议的,应签订保
密协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本行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
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的
证券的。
第二十三条 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发生第二十二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行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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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本行公开发行 A
股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和修改的
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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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事
项
内幕 内幕
获取
内幕信息 所在单 获取信 信息 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 身 证券账 职务/岗 与郑州银行 信息
知情人名称 位 息的 所处 知情
份证件号码 户 位 的关系 的
/姓名 /部门 时间 阶段 人
方式
签名
填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银行)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
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与本行的关系;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
门、职务等。
注 3: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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