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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29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
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
买卖本行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第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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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行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行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行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行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行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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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行股
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行股票:
   (一)本行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本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分别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
本行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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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本行或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行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管理,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行股份变动情况的网上填报,并定期检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本行向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本行新上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申请股票
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申报的个人基本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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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行股票
的情况时应当注意:(1)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
(2)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本行董事会向证
券交易所申报,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行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行申报完成后,证券交易所网站将于次日显示上述信息,供投
资者查询,本行不另行公告。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行填报个人
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填报数据资
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行股份予以
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
                                5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及买卖本
行股份行为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行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对存在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中国证监会将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
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行股份予以锁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情节严重的,本行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本行公开发行 A 股
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和修改的
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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