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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银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年1月)2019-01-29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在本行年度报告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而导致年度报告
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需追究
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内部负
责年报信息提供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络员、与年报信息披露
有关的工作人员。本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有关人员参照适用。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
应;责任与权力对等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行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本行其他内控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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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七)本行董事会有合理理由认为已经或足以对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在年度报告披露信息中出现的其他差错;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
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造成的损失较轻的;
       (二)主动发现、报告重大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
害后果的;
       (三)违规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对本行责任人按照本行员工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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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处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述相关责任追究方案,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过程中,应当听取包括责任人在内的有关人员
的意见,保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经济处罚:罚款、扣罚绩效工资等;
    (二)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行查看、
开除;
    (三)组织处理:通报批评、岗位调整、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岗位资
格、待岗、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赔偿损失;
    (五)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本行公开发行 A 股并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和修改的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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