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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9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郑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

就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兼顾了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

司发展战略实施,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

相关规定执行,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公司上述专

项报告在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相关

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的认定标准,对照公司实际情

况,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职责明确、报

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以及较为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在财务

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

总体得到持续有效运行。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

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进行的常规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程序合法、有效。此次变更能够更加

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拥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

及专业的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2019年度境内、境外审计工作要
求,续聘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项目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

审计工作质量。因此,我们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9年度的境内、境外审

计机构,并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基于公

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

正常业务程序,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符合关联

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

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对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符合公

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相关关

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开展,在此基础上该等交易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并将此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规。

    八、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文件

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一)担保业务是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常

规银行业务之一。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

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报告期内,公

司认真执行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没有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

    九、关于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8年,公司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和考核制度执行,薪酬发放及考核制度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太峰 吴革

                                              陈美宝 李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