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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2019-04-30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序
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中 第三条 中国 银行业 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
     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联交所依法对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联交所依法对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2    第五条 ……                                                            第五条 ……

     (四)接受一般关联交易的审批                                           (四)接受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外 一般关联交易的审批;

     (五)审查重大关联交易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在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十 (五)审查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外 的重大关联交易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与本公司董事、 并在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十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 构;将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
     会;                                                                   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                                                                   ……


3    第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作为办事机        第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构,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关联方资料以及本公司关联方的汇总确认、相       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关联方资料以及本公司关联方的汇总确认、相关系统的
     关系统的维护、筹备召开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董事会会议以审议重大关       维护、筹备召开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董事会会议以审议重大关联交易、应当
     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的关联交易,及对中国银       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的关联交易,及对中国银监会的有关报告等




                                                                        1
    监会的有关报告等工作。                                                 工作。


4   新增条款                                                               第七条   本公司授信审批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计财部分别负责维护与关联
                                                                           交易相关的统一授信系统、零售信贷系统及财务共享系统。授信审批部、小企
                                                                           业金融事业部、金融市场部等部门负责本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的上报;资产保
                                                                           全部、授信管理部、行政管理部、计财部等部门负责本公司资产转移类关联交
                                                                           易的上报;股权投资管理部负责附属机构相关关联交易的上报;计财部负责将
                                                                           关联交易审计情况作为年度三方会谈进行披露。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授信
                                                                           管理部按季度分析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并及时上报中国银保监
                                                                           会。


5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总行及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总行及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
    参与本公司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       公司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股东应
    然人股东应当自其成为本公司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关联       当自其成为本公司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形式 向关联交
    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的情况,填写《郑 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的情况 ,填写《郑州银
    州银行关联方名单申报单(关联自然人)》(见附录三之一)或《联交所上 行关联方名单申报单(关联自然人)》(见附录三之一)或《联交所上市规则》
    市规则》下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与个人主要股东之联系人及其他视 下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与个人主要股东之联系人及其他视作关连人士之
    作关连人士之清单(针对中国发行人)(见附录三之二);报告事项如发生 清单(针对中国发行人)(见附录三之二);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
    变动,应当在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填写《郑州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 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填写《郑州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变动报告函》(见附
    变动报告函》(见附录五),并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录五),并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




                                                                       2
6   第十二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公司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 第十一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公司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
    起十个工作日内就下列关联方情况填写《郑州银行关联方名单申报单(关 个工作日内就下列关联方情况 填写《郑州银行关联方名单申报单(关联法人或
    联法人或其他组织)》(见附录四之一)或《联交所上市规则》下法人主要 其他组织)》(见附录四之一)或《联交所上市规则》下法人主要股东之联系人
    股东之联系人清单(针对中国发行人)(见附录四之二)并提交本公司关联 清单(针对中国发行人)(见附录四之二)以书面形式报告 并提交本公司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                                                           交易控制委员会:

    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本单位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单位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日内填写《郑州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变动报告函》(见附录五)),并提交关       填写《郑州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变动报告函》(见附录五)),并提交关联交易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控制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报告。


7   第十五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上述各关联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上述各关联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确认
    确认后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上报本公司董事           后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上报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和监事会                                                                 会,并将名单导入各相应业务系统进行关联交易风险把控

8   新增条款
                                                                               第十七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3
9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实行比例控制:对单一关联方的
     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 10%;对单一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
     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 15%。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实行比例控制:对单一关联方的授信
                                                                            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 10%;对单一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
                                                                            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 15%;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
                                                                            司资本净额的 15%;




10   第二十七条 一笔交易如同时构成多个口径下的关联交易,且不同口径对 第二十六条          一笔交易如同时构成多个口径下的关联交易,且不同口径对其审
     其审批有不同规定的,以较严者为准。                                     批 及披露程序 有不同规定的,需同时满足不同口径下的审批及披露要求 。




11   新增条款                                                               第三十二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的,本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本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应根据



                                                                        4
                                                                  超出金额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12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
                                                                  的,按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改本办法,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


13   附录:一. 相关监管要求定义的关联方;                         附录:一. 相关监管要求定义的关联方;

        二.相关监管要求定义的关联交易;                           二.相关监管要求定义的关联交易;

        三.郑州银行关联方名单申报单(关联自然人);               三.郑州银行关联方名单申报单(关联自然人);

        四.郑州银行关联方名单申报单(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郑州银行关联方名单申报单(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郑州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变动报告函。                     五.郑州银行关联方主要情况变动报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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