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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银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9-08-16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19年9月
                        股东大会议程

召开时间:2019 年 9 月 3 日上午 9 点
召开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郑州银行大厦
召 集 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审议议案
三、问答环节
四、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五、填写表决票
六、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七、宣布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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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1.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1

2.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5

3.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 10
4.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报告的议案 .................................................. 52

5.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56

6.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的议案 .................................................. 64

7.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 70

8.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议案 ........................................................ 76

9.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 .................................................... 83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 91
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

1.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93
2.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 94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 95
三、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
                                        2
1.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96
2.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 97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 98




                                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逐

项自查后,认为已经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有关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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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有关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
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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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
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
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上
市公司应按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 10 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
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
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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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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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改善资本结构,建立健全资本管理长效机制,增

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提出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含十名)特定投资者,包括郑

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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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

金认购。

    除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

司外,其他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非公

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本行 A 股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与发行前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投

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总

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

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本行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

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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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

不参与本次发行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

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上述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

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按本

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0 亿股(含本数),且募集资金规模不超

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本数)。

    其中,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认购股份数量不少于 1.715 亿股,认购金额

为认购股份数量乘以发行价格(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百瑞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认购金额不超过 8.60 亿元,且不少于 6.60 亿元,认购股份数量为

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河南

国原贸易有限公司认购金额不超过 6.00 亿元,且不少于 4.50 亿元,认购股份

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

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上限、募集资

金总额上限和发行价格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六、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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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

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且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上市交易或转让。

   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且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如本次认购完成后,发行对象成为本行的主要股东,则其认购的本次发行

的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且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五年。

   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七、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本数),扣除相

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规模以经相关监

管机构最终核准的发行方案为准。

    八、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

共同享有。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一

年内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须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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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并以前述监管机构最终核准的方案为准。

   该发行方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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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郑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该

预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平台进行了披露,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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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发行人声明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因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是本行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说明,任
何与之相悖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各自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
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本行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取得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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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本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
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河南银保监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最终以前述
监管机构核准的方案为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
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规模以经相关监管机构最终核准的发行
方案为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含十名)特定投资者,包括郑州控股、百
瑞信托、国原贸易,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
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外,其他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
会授权人士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按“进一
法”保留两位小数)与发行前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
产值的较高者(以下简称“发行底价”)。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权人士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
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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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行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不参与本次发行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
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上述询价方式产生发行
价格,则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0 亿股(含本数),且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本数)。
    其中,郑州控股认购股份数量不少于 1.715 亿股,认购金额为认购股份数量乘以发行价
格(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百瑞信托认购金额不超过 8.60 亿元,且不少于 6.60
亿元,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国原贸易认购金额不超过 6.00 亿元,且不少于 4.50 亿元,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发
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上限、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和发行价格等具
体情况协商确定。
    6、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且股份登记完成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且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上市交易或转让。
    如本次认购完成后,发行对象成为本行的主要股东,则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限售期
为自发行结束且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五年。
    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7、本行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在本
行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并根据有关规定拟订了《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本行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规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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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等内容。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详见本
预案“第六节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8、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9、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
非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虽然本行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
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
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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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发行人声明
特别提示
目 录
释 义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第四节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本行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第六节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七节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和填补回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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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行/发行人/郑州银行     指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预案                   指   本行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
                              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A股                      指   中国境内上市的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H股                      指   获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 指      本行向包括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在内的不超
行                            过十名(含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 亿
                              股 A 股股票的行为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认购协议                 指   本行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分别与各发行对象签署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章程/公司章程            指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易所

中国银保监会             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银保监局             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郑州控股                 指   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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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信托               指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国原贸易               指   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

元、千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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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成立日期:      1996 年 11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5,921,931,900 元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

股票简称:      郑州银行

股票代码:      002936.SZ、6196.HK

邮政编码:      450046

电话号码:      0371-67009199

传真号码:      0371-67009898

公司网址:      www.zzbank.cn

电子信箱:      ir@zzbank.cn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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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2013 年 1 月 1 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行,对国内商业银行的资
本充足水平及资本质量提出了较高的监管要求;自 2016 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推出“宏观审慎
评估体系”,进一步明确了资产扩张受资本约束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本行业务及资产规模的稳健增长,本行的资本消耗持续增加。未来,商业
银行需要把握市场发展及变革趋势,探索差异化的发展战略,拓宽业务布局,寻找新的增长
动力。因此,本行需要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和稳固的资本基础,以支持各项业务的发
展和战略规划的实施。此外,在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混业经营趋势不断深化的行业环境
下,来自其他传统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竞争和挑战也在不断提升,商业银行的资
本实力对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保持良好发展前景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
    为了持续满足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标准,促进本行业务平稳健
康发展,本行需要合理利用外源性融资工具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和
资本质量,夯实业务发展的资本基础,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为本行更好地推进战略
规划实施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本次发行对象及其与本行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在内的不超过十名(含
十名)特定投资者。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郑州控股持有本行 A 股股份 215,678,764 股,占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的 3.64%,为本行第六大股东,本行董事梁嵩巍先生担任郑州控股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
人;百瑞信托持有本行 A 股股份 114,697,149 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94%,为本行第
八大股东,本行董事樊玉涛先生担任百瑞信托的董事;国原贸易持有本行 A 股股份
199,046,474 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36%,为本行第七大股东,本行监事朱志晖先生为
国原贸易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系
本行关联法人。发行对象的具体情况参见“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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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
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含十名)特定投资者,包括郑州控股、百瑞
信托、国原贸易,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
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外,其他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
会授权人士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按“进一法”
保留两位小数)与发行前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
的较高者(以下简称“发行底价”)。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
士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
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本行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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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不参与本次发行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
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上述询价方式产生发行
价格,则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0 亿股(含本数),且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本数)。
    其中,郑州控股认购股份数量不少于 1.715 亿股,认购金额为认购股份数量乘以发行价
格(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百瑞信托认购金额不超过 8.60 亿元,且不少于 6.60
亿元,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国原贸易认购金额不超过 6.00 亿元,且不少于 4.50 亿元,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发
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上限、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和发行价格等具
体情况协商确定。
    (六)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且股份登记完成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且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上市交易或转让。
    如本次认购完成后,发行对象成为本行的主要股东,则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限售期
为自发行结束且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五年。
    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七)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
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规模以经相关监管机构最终核准的发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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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八)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系
本行关联法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对上述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时,
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行在本次发行前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亦不会出现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涉及本行控制权的变化。


    七、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本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河南银保监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最终以前述监管
机构核准的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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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1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梁嵩巍
    注册资本:313,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0545414U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屋租赁。
    (二)发行对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三)主营业务情况
    郑州控股成立于 2005 年 10 月 25 日,原名郑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07 年 8 月 6
日名称变更为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设
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经营、重大产业项目的投资
建设。
    截至 2018 年末,郑州控股的总资产为 230.39 亿元、净资产为 135.37 亿元;2018 年度,
郑州控股的营业收入为 19.37 亿元、净利润为 1.53 亿元。
    (四)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2,303,912.66

 股东权益总计                                                              1,353,7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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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93,724.64

 净利润                                                                     15,331.22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郑州控股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行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郑州控股不会构成对本行的控制。本次发行前后,郑州控股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本行的业务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发行对象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以及《郑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本行将及时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行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行从事面向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业务,与郑州控股存在正常
的业务往来。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郑州控股在本行的授信额度为 41,000 万元,其中以摊余成本计
量的金融投资余额为 30,000 万元、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投资余额为
3,000 万元;存款余额为 10,992 万元。
    除上述交易外,本预案公告日前的 24 个月内,郑州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
行之间不存在其他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其他重
大交易。
    (八)发行对象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郑州控股承诺用于本次认购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委托资金、
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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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
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郑州银行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
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郑州银行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
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郑州银行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理财产品或资金池的情形。


    二、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王振京
   注册资本:4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41604690XK
   经营范围:经银监会批准,公司本外币业务经营范围如下:(一)资金信托;(二)动
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
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
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
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发行对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百瑞信托的控股股东为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力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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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营业务情况
    百瑞信托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前身为郑
州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 10 月 16 日完成重新登记后更名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紧
密结合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立足信托主业,在房地产、基础设施、工商企业三大传统业
务持续优化、推进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家族信托、慈善信托、量化投资、资产证券化等创新
类信托业务。
    截至 2018 年末,百瑞信托的总资产为 94.91 亿元、净资产为 77.95 亿元;2018 年度,
百瑞信托的营业收入为 16.74 亿元、净利润为 10.11 亿元。
    (四)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949,133.43
 股东权益总计                                                                779,453.88
                项目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67,410.16
 净利润                                                                      101,147.42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百瑞信托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行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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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完成后,百瑞信托不会构成对本行的控制。本次发行前后,百瑞信托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本行的业务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发行对象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以及《郑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本行将及时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行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行从事面向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业务,与百瑞信托存在正常
的业务往来。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百瑞信托在本行的存款余额为 10,992 万元。
    除上述交易外,本预案公告日前的 24 个月内,百瑞信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
行之间不存在其他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其他重
大交易。
    (八)发行对象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百瑞信托承诺用于本次认购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委托资金、
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集、
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
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郑州银行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
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郑州银行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
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郑州银行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理财产品或资金池的情形。


    三、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 12 号 9 号楼 5-6 层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志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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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05337J
    经营范围:建材及装饰材料、机电产品(不含汽车)、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电子产品、
仪器仪表、陶瓷制品、办公设备、体育用品、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计算机及配件、通讯网
络器材的销售;房屋租赁。
    (二)股权控制关系
    国原贸易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朱志晖先生。




    (三)主营业务情况
    国原贸易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 5 日,公司主要从事建材及装饰材料、机电产品(不含汽
车)、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陶瓷制品、办公设备、体育用品、工程
机械设备及配件、计算机及配件、通讯网络器材的销售,房屋租赁。
    截至 2018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为 28.82 亿元、净资产为 21.67 亿元;2018 年度,该公
司营业收入为 8.16 亿元、净利润为 1.45 亿元。
    (四)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288,244.99
 股东权益总计                                                                216,730.75
                项目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81,625.87
 净利润                                                                      14,475.34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河南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五)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国原贸易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行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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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国原贸易不会构成对本行的控制。本次发行前后,国原贸易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本行的业务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发行对象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以及《郑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本行将及时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行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公告日前的 24 个月内,国原贸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金
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重大交易。
    (八)发行对象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国原贸易承诺用于本次认购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委托资金、
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集、
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
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郑州银行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
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郑州银行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
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郑州银行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理财产品或资金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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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及用途
    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 亿股(含本数)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
元(含本数)。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本行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本行业务拓展和发展战略实施。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河南银保监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核准。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分析
    (一)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2013 年 1 月 1 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对商业银行资本达标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本行有必要通过 A 股市场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在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的同时,为
日益提高的监管要求预留空间,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本行长期发展,推进战略规划实施。本行在发展过程中逐步探索出了符合
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专注商贸物流金融、小微金融和市民金融领域,服务实体经济,坚持
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本次发行有助于本行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加速推进、同业
竞争日益加剧的新形势下,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探索开展多元化经营,促进
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为实现战略目标提供资本保障。
    综合考虑发展需要、监管要求及股东价值实现等因素,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本行长期发展战略,可以进一步增强本行资本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对本
行应对未来金融体制改革和银行业竞争、实现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增长、提升市场影响力具有
重要意义。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本行将以发展战略为引领,合理运用募集资金,积极支持经营转型和业务发展,强化资
本约束、降低资本消耗,以保持良好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在实现本行持续发展的同时,进
一步提高全体股东的投资回报。
    (一)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提高财务管理能力与资源分配能力,
提升科技整合能力与信息化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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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立足于“商贸物流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专家、精品市民银行”的市场定位,在发
展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新兴银行业务,全面实施战略转型和盈利模式创新。
    (三)巩固在中原地区的竞争优势,稳步推进各项业务发展。深入建设“商贸物流银行”,
进一步增强服务小微客户的竞争力,提升零售银行业务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电子银行与互
联网金融渠道,深化综合经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全方位、全流程的全面风险
管理,持续深化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防控。
优化内部控制流程,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职能,提高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和
及时性。
    (五)吸引、激励和培养高素质人才。持续开展市场化、多元化的人才招聘选拔机制,
构建科学、全面的业绩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薪酬体系建设及员工激励计划。继续强化人力
资源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推进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及路径建设,打造高技能、学习型的员
工团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本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有助于本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增强综合竞争力并获得更多
业务发展机会。
    (一)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的资产、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得益于资本的充足,本行
经营管理将具有更大主动性和灵活性,更加有利于本行业务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的影响
    通过本次发行,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将得到补充,资本充足率将进一步提升,抗风险能
力显著增强。
    (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从长期来看,资本充足对本行经营能力的提高将增强本行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提高盈利
能力和净资产收益率。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
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长期战略发展方向。同时,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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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能够提高本行经营管理能力,促进本行长期稳健发展,为实现长期战略目标提供资本支撑,
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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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
    乙方:郑州银行
    本行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分别与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签署了《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股份认购
    1、认购标的
    甲方认购的标的股份为乙方本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乙方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按“进一法”
保留两位小数)与发行前乙方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
的较高者(以下简称“发行底价”)。最终发行价格由乙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
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投资者
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乙方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乙方 A 股
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乙方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
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
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乙方 A 股股票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
调整。
    甲方不参与本次发行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
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上述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甲方按本次发行的
发行底价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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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认购金额、认购股数与认购比例
   郑州控股拟认购股份数量为不低于 1.715 亿股,认购金额为认购股份数量乘以依据协议
确定的认购价格得到的资金金额。(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百瑞信托拟认购金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 6.60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8.60 亿元,认购股
份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依据协议确定的认购价格得到的股份数量。认购股份数量计算至个位
数,小数点后位数舍掉,不足一股的部分所对应的金额计入乙方资本公积。
   国原贸易拟认购金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 4.50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 亿元,认购股
份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依据协议确定的认购价格得到的股份数量。认购股份数量计算至个位
数,小数点后位数舍掉,不足一股的部分所对应的金额计入乙方资本公积。
   因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河南银保监局或中国证监会核准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发行规模与乙方董事会决议公告或协议约定的数额有差异的,乙方有权在与甲方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依据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河南银保监局或中国证监会实际核准情况对甲方认
购的标的股份的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按发行规模调整比例作出相应调整。同时,乙方将
不因此承担发售不足的责任。
   在前述情况下,甲方同意于收到乙方依照协议发出的《认购及缴款通知书》当日向乙方
提交《确认函》以反映上述认购金额及认购股数的调整。
   4、甲方同意,不论乙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向其他发行对象的发行是否完成,均不
影响甲方按协议约定实施认购。


    三、认购价款支付
   1、甲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协议确定的拟认购金额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乙方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标的股份。
   2、甲方同意在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并且收到乙方发出的《认购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根据《认购及缴款通知书》内乙方设定的缴款期限,将认购价款一次性足额缴付至《认购及
缴款通知书》所通知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四、股份交付
   1、乙方应在甲方按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程序,将甲方实际认购的普通股股份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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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甲方开立的证券账户名下,实现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交付。
   2、乙方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尽快办
理完成相关注册资本变更等河南银保监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五、限售期
   1、甲方承诺并同意,其认购的标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结束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但如本次认购完成后,甲方成为乙方的主要股东,限售期为自取得股权
之日起五年。相关监管机构对于甲方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标的股份因乙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
份限售安排。
   2、甲方承诺,在限售期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标的股份或标的股份所衍生取得
的股份。
   3、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就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标的股份出具专项限售承诺
并办理股份限售相关手续。
   4、甲方认购的标的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深交所规则办理。


    六、协议成立及生效
   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协议第 7 条至第
17 条(协议有关声明和保证、成立及生效、终止、违约责任、管辖法律、争议解决、保密、
信息披露、通知、税费、其他的条款)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除协议第 7 条至第 17 条之外,协议其他条款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乙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
   (2)根据甲方公司章程,甲方的有权权力机构已经作出相关决议,同意甲方认购标的股
份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甲方已取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批准(如需);
   (3)河南银保监局核准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以及甲方作为发行对象认购标的股份的
股东资格(如需);
   (4)中国证监会核准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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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或在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
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协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
担赔偿责任,足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2、若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足额支付其认购价款,应向乙方支付其认购价款总额百分之一
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其该等行为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索赔及费用的,
甲方应就该差额部分向乙方进行赔偿。
   3、若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在甲方完成支付全部认购价款后向甲方发行认购股份,乙方应
将认购价款归还予甲方并应向甲方支付其认购价款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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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本行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本行业务、资产、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收入结构的
变动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行业务、资产、高管人员、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
大变化。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行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将发生变化,本行将根据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对本行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行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且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高于公
司股份总数的 10%,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公司股票上市条件的有关规
定。
    (四)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按发行上限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
本将从 5,921,931,900 股增至 6,921,931,900 股,发行对象持有的股份数量将有所增加。
    假设按照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行股东的持股情况、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数量上限,
以及截至 2018 年末本行经审计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进行除权、除息后的调
整值 4.72 元/股作为发行价格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郑州市财政局持股比例将减少至
7.09%,仍为本行第一大股东;郑州控股持股比例将增加至 5.59%,成为本行第二大股东;百
瑞信托持股比例将增加至 4.29%,成为本行第四大股东;国原贸易持股比例将增加至 4.71%,
成为本行第三大股东。
    本次发行前后本行均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亦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
生改变。


    二、本次发行后本行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有助于本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增强综合竞争力并获得更多
业务发展机会。
    (一)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净资产规模将增加,短期内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本行净资产收
益率。但从长期看,募集资金支持本行各项业务发展所产生的效益将会逐步显现,将对本行
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并进一步提升本行每股净资产。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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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有助于提升本行资本规模,促进本行经营转型发展,保持利润平稳增
长,提升本行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三)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由于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增加本行募集资
金到位当期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募集资金将增强本行业务发展的基础,未来将对本行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产生积极影响。
    (四)对资本充足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本行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水平。以 2019 年 3 月 31 日为测算基准日,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7.2 亿元,在不考
虑发行费用的前提下,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本行资本充足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发行前                发行后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29,409,506            34,129,506

   一级资本净额                                   37,309,474            42,029,474

   总资本净额                                     46,898,125            51,618,125

   风险加权资产合计                              356,219,968           356,219,968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26%                 9.58%

   一级资本充足率                                      10.47%                11.80%

   资本充足率                                          13.17%                14.49%



    三、本行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
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本行无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也不会导致控股股东的出现。因此,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行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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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本行无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也不会导致控股股东的出现。因此,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行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本行为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
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业务。本行坚持稳健经营,保持合理的负债结构。本行
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也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
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
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获得批准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需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方案存在无法获得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的可能。此外,本次非公开发行应取得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批准或核
准,能否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但是,若本行净利润增速
未能达到或超过资本或资产的扩张速度,则本行的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
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有所下降。
    (三)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除受本行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影响外,还会受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国家的宏
观经济政策、股票市场供求状况、投资者心理预期、可比银行交易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因素的
影响。因此,本行股票价格可能因为上述因素而出现波动,给投资者造成投资损失。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本行的信用
风险主要分布于贷款组合、投资组合、信贷承诺以及其他各种表内外信用风险敞口,其中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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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是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
    (五)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
险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本行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六)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
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虽然本行通过积极调整资产负债
结构、稳定存款来源以及加强资金头寸的实时监测和统筹调度等方式,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但如果本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本行仍然面临流动性风险。
    (七)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
成损失的风险。虽然本行制定了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但因自身及外界环境的变化、当
事者对某项事务的认知程度不够、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等原因,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措施减小甚至失去效力,从而形成操作风险。
    (八)环境和政策风险
    本行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
行、农村金融机构等。目前,本行面临着竞争对手在客户、资金、服务、人才、科技等方面
的激烈竞争。此外,近年来随着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业态快速发展,本行面临来自新兴
金融业务领域的冲击和竞争。
    本行大部分业务、资产和经营活动都在中国境内,因此,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中国经济发展状况、银行业监管政策、宏观经济政策和
产业结构调整进程的影响。本行存在未能适应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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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现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〇二条 本行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准备;
    (四)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
    (五)提取任意公积金;
    (六)支付普通股股东股利。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及支付优先股股息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本行资本充足率未达到有关监管机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在确保资本充
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百〇三条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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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〇四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百〇五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
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本行在向优先股
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如果本行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在保证本行稳健经营发展的前提下,本行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在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董事会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本行董事会也可以根据本行实际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2、本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行 A
股上市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
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本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本行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
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4、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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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向普通股股东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3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
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
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六)本行股东若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形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现金。
    (七)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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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善,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百〇六条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百〇七条 于本行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利息;但股份持

有人无权就预缴股款收取于其后宣派的股息。
   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对于无人认领的股息,本行可行
使没收权利,但该权利仅可在适用的有关时效期限届满后才可行使。
   本行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向境外上市股份的持有人发送股息单,但本行应在股息单连续
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利。如股息单初次邮寄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后,本行即
可行使此项权利。
   本行有权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未能联络到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的股份,但必
须遵守以下条件:
   (一)本行在十二年内已就该等股份最少派发了三次股息,而在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息;
   (二)本行在十二年期间届满后于本行股票上市地一份或多份报纸刊登公告,说明拟将
股份出售的意向,并通知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第三百〇八条 本行应当为持有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

代有关股东收取本行就境外上市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
   本行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本行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本行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的要求。
   本行委任的 H 股股东的收款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二、本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9 年 7 月 16 日,本行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郑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
行)。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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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考虑因素
    本行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本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资本需求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并合理预判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业务发展需要的基础上,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本行需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
法(试行)》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
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需充分考虑本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在资本充足
率满足监管要求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但在本行资本充足率持续
下降的情况下,本行的分红政策应充分考虑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维护股东分红需求、保障
本行应对经营和财务不确定等方面因素。
    另外,本行就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对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进行落实,以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
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三)主要内容
    1、2019-2021 年,本行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为股东提供持
续、合理和稳定的投资回报。
    2、本行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
的可分配利润的 30%。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水平未达到监管要求等情形。
    4、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行每股净资产、股票价格和股本规模等情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本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千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每 10 股派发股利(元)(含税)                  2.20                 -                1.50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1,170,825                 -          88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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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普通股
                                              3,998,768         4,280,024           2,556,488
 股东的净利润
 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普通
                                                   29.28%               -              34.75%
 股股东的净利润比率
 现金分红占当年普通股利润分配的比率             100.00%                 -             100.00%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最近三年年均
                                                              57.01%
 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率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经本行
2017 年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不向全体股东进行 2017 年度利润分配。



    2016 年至 2018 年,本行累计现金分红 20.59 亿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的 57.01%,本行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二)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本行近三年未分配利润均结转到下一年度,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
求,留作补充资本,支持本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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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和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的要求,本行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对填补即期回报提出了相关措施。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
    (一)主要假设
    1、假设 2019 年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经审计,本行 2018 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 305,883 万元,归属于本行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303,046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 0.47 元/股,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 0.46 元/股。假设 2019 年全年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增幅按照 0%、
2.5%、5%、7.5%测算。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10 亿股,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4、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 2019 年 12 月完成。
    5、在预测本行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5,921,931,900 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因
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本行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在境外市场非公开发行了规模为 11.91 亿美元股息率为
5.50%的非累积永续境外优先股,假设 2019 年将完成一个计息年度的全额派息。
    7、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相关收益影响。
    (二)对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前提,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本行 2019 年每股收益的影响对比见下表:




                                                          2019 年

        项目           2018 年    假设净利润      假设净利润   假设净利润     假设净利润

                                   增长 0%        增长 2.5%         增长 5%   增长 7.5%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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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本(亿元)              59.22         69.22         69.22         69.22         69.22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
                           30.59         30.59         31.35         32.12         32.88
 净利润(亿元)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30.30         30.30         31.06         31.82         32.58

 净利润(亿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47          0.43          0.44          0.46          0.47

 稀释每股收益(元)         0.47          0.43          0.44          0.46          0.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46          0.43          0.44          0.45          0.47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46          0.43          0.44          0.45          0.47
 的稀释每股收益(元)

   注: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
算及披露》计算。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扣除本期派发的境外优先股股息。



    由于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特殊性,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与现有资本金共同使用,其所
带来的收入贡献无法单独衡量。一般情况下,募集资金当期就可以产生一定的效益,但短期
无法使资产规模得到相应的扩张,直接产生的盈利和效益也无法完全同步。因此,如果本次
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不能够保持当前的资本经营效率,那么在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
下,本行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有所下降。
    (三)关于本次测算的说明
    1、本次测算的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对本行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
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测算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以及发行完成时间仅为
估计值,最终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等确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未能
保持目前的资本经营效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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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本行将在定期报告
中持续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
    2013 年 1 月 1 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对商业银行资本达标
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本行有必要通过 A 股市场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在满足未
来发展需要的同时,为日益提高的监管要求预留空间,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稳健经营和可
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本行长期发展,推进战略规划实施
    本行在发展过程中逐步探索出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专注小微领域,服务实体经
济,坚持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本次发行有助于本行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加速推
进、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新形势下,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探索开展多元化经
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为实现战略目标提供资本保障。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行现有业务的关系,本行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
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
    人员方面,本行坚持人才强行。本行管理层长期从事金融和银行业务,具备丰富的专业
知识和工作经验,形成了稳定、默契的经营团队;本行整合总分支三级培训资源,按照各条
线业务重点组织开展中高层领导力培训、商贸物流标杆行行长训练营、专业序列人员培训、
基层员工业务知识及营销技巧培训、新员工培训及总行员工储备生培训等项目,持续建设移
动学习平台和内训师队伍,提供健全的师资及线上平台支撑。
    技术方面,本行坚持科技驱动。上线新一代信息系统,搭建了以客户为中心的全新系统
架构;开展全行数据治理工作,上线大数据智能营销、大数据风控等系统;持续提升金融科
技赋能业务转型,优化核心业务能力、业务效率、用户体验、降低风险与成本。
    市场方面,本行坚持特色立行。聚焦“三大特色业务定位”,同步推进公司和零售转型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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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围绕“五朵云”平台建设,持续强化对公产品与服务创新;完善服务体系,提高金融
服务品质,优化零售客户体验。


    五、本行填补本次非公开发行即期回报摊薄的具体措施
    鉴于本次发行可能使原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所下降的情况,
本行将采取以下措施,保证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并且在进一步提升本行经营效益的
前提下,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一)提升资本使用的有效性及合理性
    本行为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将大力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主要体
现在更加合理的分配信贷资源,提升客户的收益率水平;优化业务模式,加强金融创新,大
力拓展低资本消耗型业务,努力实现资产结构、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的转型;在业务发展中
适当提高风险缓释水平,减少资本占用;引导业务部门和各级机构调整业务结构与客户结构,
以经济资本约束风险资产增长,实现资本水平与风险水平合理匹配,提高资本使用的有效性
和合理性。
    (二)保持股东回报政策的稳定性
    本行公司章程明确了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比例等事宜,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订了本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便于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回报预期。本行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三)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为了能够更好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况,本行内部将逐步建立完善的资
本充足评估程序,以确保资本水平与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资本规划与经
营状况、风险变化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全面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全面建设前中后台一
体化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有机结合。
    (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
    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而非具体募投项目,因此其使用
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本行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提
升资本回报水平。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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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
行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5、承诺本行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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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郑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编制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从募集资金用途、非公开发行的必要

性、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和对本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和报告。具体详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批准该报告并同意本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

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水平。



     附件: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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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向不超过十名(含十名)特定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汇报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及用途
    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 亿股(含本数)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
元(含本数)。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本行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本行业务拓展和发展战略实施。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
管机构的核准。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分析
    (一)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2013 年 1 月 1 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对商业银行资本达标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本行有必要通过 A 股市场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在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的同时,为
日益提高的监管要求预留空间,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本行长期发展,推进战略规划实施。本行在发展过程中逐步探索出了符合
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专注商贸物流金融、小微金融和市民金融领域,服务实体经济,坚持
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本次发行有助于本行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加速推进、同业
竞争日益加剧的新形势下,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探索开展多元化经营,促进
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为实现战略目标提供资本保障。
    综合考虑发展需要、监管要求及股东价值实现等因素,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本行长期发展战略,可以进一步增强本行资本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对本
行应对未来金融体制改革和银行业竞争、实现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增长、提升市场影响力具有
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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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本行将以发展战略为引领,合理运用募集资金,积极支持经营转型和业务发展,强化资
本约束、降低资本消耗,以保持良好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在实现本行持续发展的同时,进
一步提高全体股东的投资回报。
    (一)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提高财务管理能力与资源分配能力,
提升科技整合能力与信息化建设水平。
    (二)立足于“商贸物流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专家、精品市民银行”的市场定位,在发
展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新兴银行业务,全面实施战略转型和盈利模式创新。
    (三)巩固在中原地区的竞争优势,稳步推进各项业务发展。深入建设“商贸物流银行”,
进一步增强服务小微客户的竞争力,提升零售银行业务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电子银行与互
联网金融渠道,深化综合经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全方位、全流程的全面风险
管理,持续深化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防控。
优化内部控制流程,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职能,提高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和
及时性。
    (五)吸引、激励和培养高素质人才。持续开展市场化、多元化的人才招聘选拔机制,
构建科学、全面的业绩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薪酬体系建设及员工激励计划。继续强化人力
资源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推进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及路径建设,打造高技能、学习型的员
工团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本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有助于本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增强综合竞争力并获得更多
业务发展机会。
    (一)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的资产、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得益于资本的充足,本行
经营管理将具有更大主动性和灵活性,更加有利于本行业务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的影响
    通过本次发行,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将得到补充,资本充足率将进一步提升,抗风险能
力显著增强。
    (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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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长期来看,资本充足对本行经营能力的提高将增强本行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提高盈利
能力和净资产收益率。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
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长期战略发展方向。同时,本次发
行能够提高本行经营管理能力,促进本行长期稳健发展,为实现长期战略目标提供资本支撑,
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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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
             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编制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到账时间距今未

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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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
                        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的规定,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于 2015 年 12 月通过
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2017 年 10 月通过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2018
年 9 月通过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
金”)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的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以证监许可[2015]2295 号文《关于核
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批准,本行获准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
市外资股(H 股)。本行以每股 3.85 港元发行价格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和 2016 年 1 月
20 日首次公开发行 1,320,000,000 股和超额配售部分 198,000,000 股,合计 1,518,000,000
股 H 股股票(包括本行发行的 1,380,000,000 股 H 股新股和国有股东出售的 138,000,000 股
存量股份),分别收到投资者缴纳的现金认股款 5,082,000,000 港元和 762,300,000 港元(合
计 5,844,300,000 港元)。认股款总额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及保荐人代垫的发行费用后,实
际募得资金总额 5,763,880,889 港元,按本行收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换人民币
中间价折算,共折合人民币 4,815,434,421 元。实际募得资金总额扣除境内其他发行费用及
应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款项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34,658,451 元。上述资金
已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及 2016 年 1 月 20 日汇入本行在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开立
的账号为 01287560123268 的银行账户以及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开立的账号为
02753260105140 的银行账户中。该资金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600243 号验资报告。
    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以豫银监复[2017]154
号文《河南银监局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以证监许可[2017]1736 号文《关于核准郑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优先股的批复》批准,本行获准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本行于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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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 18 日以非公开形式发行了 59,550,000 股境外优先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
行价格为每股 20 美元。本行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1,000,000 美元,扣除承销
佣金 4,461,000 美元后,实际募得资金总额为 1,186,539,000 美元,已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
汇入本行在招商银行香港分行设立的账号为 20158816 的银行账户中。根据本行收款当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折算,本行本次发行优先股实际募得资金总额折合人
民币 7,830,089,515 元。实际募得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25,508,068 元。该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800244 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关于核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99 号)批准,本行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本行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的 A 股股票 60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4.59 元。本行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754,000,000.00 元,扣除支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销费用
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26,924,528.31 元(不含增值税);相关发行税费人民币 1,615,471.69 元
由本行以自有资金负担(之后抵减增值税销项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2,727,075,471.69 元 , 此 款 项 已 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 汇 入 本 行 开 立 的 账 号 为
15601123012011189500008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上述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扣除与募集资
金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8,290,275.89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08,785,195.80 元。该资金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800380 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行前次发行 H 股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及应付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款项后共计人民币 4,334,658,451 元,已经全部用于充实本行资本金,并与
本行其他资金一并投入运营,与发行 H 股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
    根据本行前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通函,在扣除承销佣金和发行费用后,本行前次优先股
发行所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前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到位后,
本行已将募集资金账户中扣除承销佣金、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7,825,508,068
元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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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通函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保荐与承销费用
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共计人民币 2,708,785,195.80 元,已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与
发行 A 股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见如下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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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4,334,658,451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4,334,658,451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无                                     各年度/期间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无                                自 2015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4,334,658,451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截止日项
                                                                                                        实际投资金额与
                                                                                                                       目完工程
 序 承诺投 实际投 募集前承诺投资 募集后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金额 募集前承诺投资 募集后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资项目 资项目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的差额       度
 号

    充实资 充实资
1                   4,334,658,451   4,334,658,451 4,334,658,451 4,334,658,451    4,334,658,451 4,334,658,451        -          不适用
     本金   本金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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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续)




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7,825,508,068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7,825,508,06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无                                         各年度/期间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无                                    自 2017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7,825,508,068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截止日项
                                                                                                           实际投资金额与
 序 承诺投    实际投 募集前承诺投资 募集后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金额 募集前承诺投资 募集后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目完工程
 号 资项目    资项目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的差额       度

    补充其他 补充其他
1                       7,825,508,068   7,825,508,068 7,825,508,068 7,825,508,068    7,825,508,068 7,825,508,068        -             不适用
    一级资本 一级资本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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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续)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2,708,785,195.80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2,708,785,195.8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无                                                        各年度/期间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无                                                    自 2018 年 9 月 13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2,708,785,195.80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截止日项
                                                                                                                                             实际投资金额与 目完工程
 序 承诺投    实际投 募集前承诺投资 募集后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金 募集前承诺投资 募集后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金                                       募集后承诺投资
                                                       额                                       额                                                            度
 号 资项目    资项目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的差额


    补充核心 补充核心
1                       2,708,785,195.80   2,708,785,195.80    2,708,785,195.80    2,708,785,195.80    2,708,785,195.80   2,708,785,195.80        -          不适用
    一级资本 一级资本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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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本行定期报告已披露信息的比较
    本行已将上述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行 2015 年 12 月以来已经公布的相关定
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相关
内容一致。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本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即全部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其实现效益
无法单独核算。募集资金到位后充实了本行资本金,提高了本行的资本充足率。
    五、结论
    本行已按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报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要求编制。




                                       6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

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

关措施。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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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的要求,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行”)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对填补即期回报
提出了相关措施。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
    (一)主要假设
    1、假设 2019 年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经审计,本行 2018 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 305,883 万元,归属于本行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303,046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 0.47 元/股,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 0.46 元/股。假设 2019 年全年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增幅按照 0%、
2.5%、5%、7.5%测算。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10 亿股,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4、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 2019 年 12 月完成。
    5、在预测本行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5,921,931,900 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
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本行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在境外市场非公开发行了规模为 11.91 亿美元股息率为
5.50%的非累积永续境外优先股,假设 2019 年将完成一个计息年度的全额派息。
    7、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相关收益影响。
    (二)对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前提,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本行 2019 年每股收益的影响对比见下表:
                                                        2019 年
        项目           2018 年
                                  假设净利润    假设净利润   假设净利润   假设净利润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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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长 0%        增长 2.5%    增长 5%      增长 7.5%

 股本(亿元)              59.22         69.22           69.22       69.22         69.22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
                           30.59         30.59           31.35       32.12         32.88
 净利润(亿元)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30.30         30.30           31.06       31.82         32.58

 净利润(亿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47          0.43            0.44        0.46          0.47

 稀释每股收益(元)         0.47          0.43            0.44        0.46          0.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46          0.43            0.44        0.45          0.47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46          0.43            0.44        0.45          0.47
 的稀释每股收益(元)

    注: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
算及披露》计算。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扣除本期派发的境外优先股股息。



    由于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特殊性,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与现有资本金共同使用,其所
带来的收入贡献无法单独衡量。一般情况下,募集资金当期就可以产生一定的效益,但短期
无法使资产规模得到相应的扩张,直接产生的盈利和效益也无法完全同步。因此,如果本次
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不能够保持当前的资本经营效率,那么在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
下,本行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有所下降。
    (三)关于本次测算的说明
    1、本次测算的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对本行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
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测算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以及发行完成时间仅
为估计值,最终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等确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未能
保持目前的资本经营效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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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本行将在定期报告
中持续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
    2013 年 1 月 1 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对商业银行资本达标
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本行有必要通过 A 股市场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在满足未
来发展需要的同时,为日益提高的监管要求预留空间,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稳健经营和可
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本行长期发展,推进战略规划实施
    本行在发展过程中逐步探索出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专注小微领域,服务实体经
济,坚持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本次发行有助于本行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加速推
进、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新形势下,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探索开展多元化经
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为实现战略目标提供资本保障。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行现有业务的关系,本行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
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
    人员方面,本行坚持人才强行。本行管理层长期从事金融和银行业务,具备丰富的专业
知识和工作经验,形成了稳定、默契的经营团队;本行整合总分支三级培训资源,按照各条
线业务重点组织开展中高层领导力培训、商贸物流标杆行行长训练营、专业序列人员培训、
基层员工业务知识及营销技巧培训、新员工培训及总行员工储备生培训等项目,持续建设移
动学习平台和内训师队伍,提供健全的师资及线上平台支撑。
    技术方面,本行坚持科技驱动。上线新一代信息系统,搭建了以客户为中心的全新系统
架构;开展全行数据治理工作,上线大数据智能营销、大数据风控等系统;持续提升金融科
技赋能业务转型,优化核心业务能力、业务效率、用户体验、降低风险与成本。
    市场方面,本行坚持特色立行。聚焦“三大特色业务定位”,同步推进公司和零售转型
项目;围绕“五朵云”平台建设,持续强化对公产品与服务创新;完善服务体系,提高金融
服务品质,优化零售客户体验。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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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行填补本次非公开发行即期回报摊薄的具体措施
    鉴于本次发行可能使原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所下降的情况,
本行将采取以下措施,保证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并且在进一步提升本行经营效益的
前提下,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一)提升资本使用的有效性及合理性
    本行为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将大力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主要体
现在更加合理的分配信贷资源,提升客户的收益率水平;优化业务模式,加强金融创新,大
力拓展低资本消耗型业务,努力实现资产结构、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的转型;在业务发展中
适当提高风险缓释水平,减少资本占用;引导业务部门和各级机构调整业务结构与客户结构,
以经济资本约束风险资产增长,实现资本水平与风险水平合理匹配,提高资本使用的有效性
和合理性。
    (二)保持股东回报政策的稳定性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确了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比例等事宜,并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订了本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
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本行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三)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为了能够更好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况,本行内部将逐步建立完善的资
本充足评估程序,以确保资本水平与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资本规划与经
营状况、风险变化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全面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全面建设前中后台一
体化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有机结合。
    (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
    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而非具体募投项目,因此其使用
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本行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提
升资本回报水平。
    六、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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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承诺本行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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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本行实际经营

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

-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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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要
求,为进一步健全利润分配制度,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明确本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规划,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本行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
本行董事会制订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制定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本行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以
下重要因素:
    (一)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落实监管要求
    履行本行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落实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决策
程序,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
定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本行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本行经营业绩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将根据当年
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持续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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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行所处的发展阶段
    本行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各项业务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具备广阔的成长空
间,需要充足的资本金作为未来发展的保证。本行将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确定股利
分配政策时,使其能够满足本行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四)股东要求和意愿
    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各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也兼顾投资者对本行持续快速发展的期望。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包括现金分红比例、是否采
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等)将由股东大会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
需要确定并审议通过。
    (五)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目前,本行可通过发行股份、债务工具和利润留存等方式扩大资本金规模,其中利润留
存是本行目前资本金扩大的重要方式之一。本行在确定股利政策时,将综合考虑银行合理的
资本结构、资本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六)现金流量状况
    本行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状况主要受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以及存贷款规
模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本行将同时考虑融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等对现金流的影响,根据当年的
实际现金流情况,在保证本行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七)资本需求
    本行需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要求。《商业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对
商业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需充分考虑本行的资本充足
水平,在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但在本
行资本充足率持续下降的情况下,本行的分红政策应充分考虑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维护股
东分红需求、保障本行应对经营和财务不确定等方面因素。
    三、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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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提取一般准备;
    (4)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东股利。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及支付优先股股息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本行资本充足率未达到有关监管机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在确保资本充
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如果本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在保证本行稳健经营发展的前提下,本行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董
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本行董事会也可以根据本行实际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
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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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决定。
    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若本行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本行利
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向普通股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3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本行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作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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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行具体情
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
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
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
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七、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八、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九、本规划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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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郑州银行”)拟向包括郑

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控股”)、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百瑞信托”)、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原贸易”)在

内的不超过十名(含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郑州控股、百瑞

信托、国原贸易均为本行的关联法人,其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行拟向包括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在内的不超过十名(含十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0 亿

股(含本数),且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本数)。

    其中,郑州控股认购股份数量不少于 1.715 亿股,认购金额为认购股份数

量乘以发行价格(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百瑞信托认购金额不超过

8.60 亿元,且不少于 6.60 亿元,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对

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国原贸易认购金额不超过 6.00

亿元,且不少于 4.50 亿元,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对认购

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本行已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分别与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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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郑州控股为本行董事梁嵩巍先生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百

瑞信托为本行董事樊玉涛先生担任董事的企业,国原贸易为本行监事朱志晖先

生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的相关规

定,前述协议签署对象均为本行的关联方,本次股份认购构成《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

    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1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梁嵩巍

    注册资本:313,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0545414U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屋租赁。

    关联方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为 230.39 亿元、净资产为 135.37

亿元;2018 年度,该公司营业收入为 19.37 亿元、净利润为 1.53 亿元。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行董事梁嵩巍先生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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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关联方认定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份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2、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王振京

    注册资本:4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41604690XK

    经营范围:经银监会批准,公司本外币业务经营范围如下:(一)资金信

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

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

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

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

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

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

    关联方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百瑞信托的控股

股东为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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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为 94.91 亿元、净资产为 77.95

亿元;2018 年度,该公司营业收入为 16.74 亿元、净利润为 10.11 亿元。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行董事樊玉涛先生担任董事的企业,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关联方认定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认购

构成关联交易。

    3、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 12 号 9 号楼 5-6 层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志晖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05337J

    经营范围:建材及装饰材料、机电产品(不含汽车)、五金交电、日用百

货、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陶瓷制品、办公设备、体育用品、工程机械设备及

配件、计算机及配件、通讯网络器材的销售;房屋租赁。

    关联方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国原贸易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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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朱志晖先生。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为 28.82 亿元、净资产为 21.67

亿元;2018 年度,该公司营业收入为 8.16 亿元、净利润为 1.45 亿元。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行监事朱志晖先生控制的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关联方认定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认购构成

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本行 A 股股票

交易均价的 9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与发行前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以下简称“发行底

价”)。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非公开

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

定。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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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总

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

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本行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

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不参与本次发行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

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

通过上述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按本次发

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交易定价依据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本行及本

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参见本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材料中的《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

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水

平,以适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同时增强

本行风险抵御能力,以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挑战,并支持本行各

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提升本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实现长期良好的投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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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

本充足率分别为 8.26%、10.47%和 13.17%。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规

模不超过 60 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以满足业务正常发展的需要,支持本行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资产规模的

逐步扩张。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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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郑州银行”)拟向包括郑

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控股”)、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百瑞信托”)、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原贸易”)在

内的不超过十名(含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行已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分别与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对象的基本情况

    1、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5 年 10 月 25 日

    注册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1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梁嵩巍

    注册资本:313,000 万元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屋租赁。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郑州银行董事梁嵩巍先生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

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关联方认定的相关

规定,本次股份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2、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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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2002 年 10 月 16 日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王振京

    注册资本:4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经银监会批准,公司本外币业务经营范围如下:(一)资金信

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

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

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

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

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

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郑州银行董事樊玉涛先生担任董事的企业,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关联方认定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

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3、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5 日

    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 12 号 9 号楼 5-6 层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志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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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建材及装饰材料、机电产品(不含汽车)、五金交电、日用百

货、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陶瓷制品、办公设备、体育用品、工程机械设备及

配件、计算机及配件、通讯网络器材的销售;房屋租赁。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郑州银行监事朱志晖先生控制的企业,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关联方认定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认购

构成关联交易。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

    乙方:郑州银行

    本行已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分别与郑州控股、百瑞信托、国原贸易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股份认购

    (1)认购标的

    甲方认购的标的股份为乙方本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乙方 A 股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与发行前乙方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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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发行价格由乙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

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乙方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乙方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乙方 A 股普通股

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

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乙方 A 股股票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

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甲方不参与本次发行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

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上述询价方式产生发行

价格,则甲方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认购金额、认购股数与认购比例

    郑州控股拟认购股份数量为不低于 1.715 亿股,认购金额为认购股份数量

乘以依据协议确定的认购价格得到的资金金额。(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两

位。)

    百瑞信托拟认购金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 6.60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8.60

亿元,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依据协议确定的认购价格得到的股份数量。

认购股份数量计算至个位数,小数点后位数舍掉,不足一股的部分所对应的金

额计入乙方资本公积。

    国原贸易拟认购金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 4.50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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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依据协议确定的认购价格得到的股份数量。

认购股份数量计算至个位数,小数点后位数舍掉,不足一股的部分所对应的金

额计入乙方资本公积。

    因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

下简称“河南银保监局”)或中国证监会核准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

规模与乙方董事会决议公告或协议约定的数额有差异的,乙方有权在与甲方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河南银保监局或中国证监会实

际核准情况对甲方认购的标的股份的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按发行规模调

整比例作出相应调整。同时,乙方将不因此承担发售不足的责任。

    在前述情况下,甲方同意于收到乙方依照协议发出的《认购及缴款通知书》

当日向乙方提交《确认函》以反映上述认购金额及认购股数的调整。

    (4)甲方同意,不论乙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向其他发行对象的发

行是否完成,均不影响甲方按协议约定实施认购。

    3、认购价款支付

    (1)甲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协议确定的拟认购金额以人民币现金方式

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股份。

    (2)甲方同意在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并且收到乙方发出的《认购及缴款

通知书》之日起,根据《认购及缴款通知书》内乙方设定的缴款期限,将认购

价款一次性足额缴付至《认购及缴款通知书》所通知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股份交付

    (1)乙方应在甲方按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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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程序,将甲方实际

认购的普通股股份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甲方开立的证

券账户名下,实现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交付。

    (2)乙方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尽快办理完成相关注册资本变更等河南银保监局、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5、限售期

    (1)甲方承诺并同意,其认购的标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限售期

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但如本次认购完成后,甲方成为乙方的

主要股东,限售期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相关监管机构对于甲方所认购股

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标的股份因乙方分配股票股

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2)甲方承诺,在限售期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标的股份或标

的股份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3)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就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标的股份

出具专项限售承诺并办理股份限售相关手续。

    (4)甲方认购的标的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深交所规则办理。

    6、协议成立及生效

    (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

协议第 7 条至第 17 条(协议有关声明和保证、成立及生效、终止、违约责任、

管辖法律、争议解决、保密、信息披露、通知、税费、其他的条款)自签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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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生效。

    (2)除协议第 7 条至第 17 条之外,协议其他条款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

日起生效:

    ①乙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

关事项;

    ②根据甲方公司章程,甲方的有权权力机构已经作出相关决议,同意甲方

认购标的股份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甲方已取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批准

(如需);

    ③河南银保监局核准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以及甲方作为发行对象认

购标的股份的股东资格(如需);

    ④中国证监会核准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7、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或在协议中所

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协

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足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

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2)若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足额支付其认购价款,应向乙方支付其认购

价款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其该等行为给乙方造

成的一切损失、索赔及费用的,甲方应就该差额部分向乙方进行赔偿。

    (3)若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在甲方完成支付全部认购价款后向甲方发行

认购股份,乙方应将认购价款归还予甲方并应向甲方支付其认购价款总额百分

之一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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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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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
       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

次非公开发行工作,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

长、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

则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办理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意见,结合市场环境和本

行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

或调整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对象、发行价格等事项;

    二、起草、修改、签署并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申请、相关报

告或材料,以及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上市等手续,并按照监

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三、签署、修改、执行、中止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协议、合同和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

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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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

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五、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

    六、在遵守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有关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

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

授权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

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七、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新的规定、

或有关监管机构对此提出修改要求的情形下,进一步分析和论证本次非公开发

行对本行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处理与此相

关的其他事宜;

    八、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代表本行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

的必须、恰当和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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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各位 A 股股东:

    关于《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详

情,请见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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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各位 A 股股东:

    关于《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详

情,请见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三。




                                    9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
       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 A 股股东:

    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详情,请见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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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各位 H 股股东:

    关于《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详

情,请见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96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各位 H 股股东:

    关于《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详

情,请见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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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
       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 H 股股东:

    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详情,请见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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