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公开、 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采取不回购股票、由其第一大股东郑州市财政局 增持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充分考虑了自身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 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的规定。公司采 取上述措施,能切实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实施本次稳定股价方案。 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太峰 吴革 陈美宝 李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