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19-12-18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19-052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根据《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 A 股股价预案》”),本行拟采取由
第一大股东郑州市财政局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
二、郑州市财政局拟以累计不低于截至本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所享有的
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 15%的资金增持本行股份,即增持股份金额不低
于 1,104.54 万元。
三、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四、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本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
内。
五、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
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行制定了《稳定 A
股股价预案》,该预案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行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根据《稳定 A 股股价预案》,本行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
内,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行及相关方将根据《稳定 A 股股价预案》启动稳定
本行股价的相关程序。
自 2019 年 11 月 7 日起至 12 月 4 日,本行 A 股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经除息调整后的金额 4.72 元(2019 年 3 月
29 日,本行披露了 2018 年年度报告,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 4.87
元;2019 年 6 月 19 日,本行实施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经除息后相应调整为 4.72 元),触发本行稳定股价措施,本行已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披露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
件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行稳定股价措施
尽管本行已根据相关监管机构对稳定股价普适性的要求制定了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并明确了实施顺序,但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境内商业银行回购股票
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且不具备可行性。因此,本行将不采取通过回购股份方式
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根据本行《稳定 A 股股价预案》的实施顺序,本行将采取第一大股东增持股
票的措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由本行第一大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
持本行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行第一大股东为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财政局拟以累计不低于截至本稳定
股价方案公告之日(2019 年 12 月 18 日)所享有的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
红 15%的资金增持本行股份。
(二)增持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本行成长价值的认可,
积极稳定本行股价。
2、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3、增持股份种类:本行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份。
4 、 增 持 股份 数 量 或金 额 :郑 州 市 财政 局 拟增 持 股 份金 额 合 计不 低 于
1,104.54 万元。
5、增持股份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6、增持实施期限:自本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 6
个月内。
其中,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天内,以及可
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
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得增持本行股票。增持期间,本行因筹划重大事项连
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7、增持股份锁定期限:郑州市财政局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
售本次增持的股份。
8、增持的资金安排: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
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和完成的情形
1、实施中止的情形
根据本行《稳定 A 股股价预案》,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本行 A 股
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
行第一大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
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第一大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
股份增持计划。
2、实施完成的情形
自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继续增持本行股份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本行第一大股东承诺本次增持的资金使用完毕。
在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后的 12 个月内,本行及相关方的回购或增持义务
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 12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本行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本行及相关方将重新
按照《稳定 A 股股价预案》的有关规定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行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行
的上市地位。
(四)本行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持续
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