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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银行: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2020-03-26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0-01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与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向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授信 3 亿元,用于认购河南城市发展投

资有限公司相关信托计划,期限 3 年,按季付息,分期还款,项目存续满 1 年(含)

每年还款融资金额的 10%,到期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资金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

金,担保方式由长垣城发道路运营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承诺,该信托额度可全

额与其他授信产品转换使用。此次授信实施后,该公司授信总额为 3 亿元。

    (二)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间接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股东河南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

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为本行关联方,向其授信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定义的关联交易。

    (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4 条的相关规定,向

该公司的授信属于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但不属于第 10.2.5 条规定的事项,不需

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3 号)规定应提交董

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 14 次会议审批通过,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对上述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
见。

    (四)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申报大厅 216 房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红兵

    注册资本:203,900 万元

    经营范围:供水、污水处理;环境绿化工程建设开发;停车设施的建设和运

营管理;新型园区的建设开发、租赁、销售;城市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建设、开

发和经营管理;城市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股权结构: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占比 52.43%,河南豫投政府与社会

资本合作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占比 29.42%,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持股占比 18.15%。

    财务状况:2018、2019 年的资产总额分别为 834,053 万元、1,035,409 万元,

负债总额分别为 552,987 万元、716,897 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 33,155 万元、

65,127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2,465 万元、21,487 万元。

    关联关系: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间接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股东河

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为本行关联方。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为本行日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依据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经营授信业务,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

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未损害本行股东利益,对本行的

独立性不构成影响,本行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声明

    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实际业务需求相匹配,属于

公司正常授信业务,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

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此次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

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均已通过公司内部审

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