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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20-03-3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的组织和行为,维护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             的组织和行为,维护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           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
 1     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             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香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商业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本行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              第七条 本行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
       法人,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享有             法人,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享有
 2     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             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
       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             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
       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21,931,900 元。本行           第十五条 本 行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即本行股东缴纳的股本总额。本行             5,921,931,9006,514,125,090 元。本行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
 3     实收资本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本行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即本行股东缴纳的股本总额。本行实收资本全部划分为等
       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圆。                         额股份,本行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
                                                                      股面值人民币壹圆。
 4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履行国


                                                               1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本行可以向境内投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国务院授
       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权的部门相关程序,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
                                                                  发行股票。
       第十八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            第十八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
       份,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         份,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
       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         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
       外资股。                                                   外资股。
       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内上市股份。       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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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         关程序并发行,并经境内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在境内证
       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普通股股份,统称为境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内上市股份。
       外上市股份。                                               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
                                                                  准相关程序并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在境外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普通股股份,统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核准,本行可以发行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核准,本行可以发行
       的普通股总数为 5,921,931,900 股。                          的普通股总数为 5,921,931,9006,514,125,090 股。
       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921,931,900 股,其中      本 行 的 普 通 股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境内上市股份 4,403,931,900 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 74.37%;   5,921,931,9006,514,125,090 股 , 其 中 境 内 上 市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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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股 1,518,000,000 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 25.63%。           4,403,931,9004,844,325,090 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 74.37%;
       本行境外发行的优先股为 59,550,000 股。                     H 股 1,518,000,0001,669,800,000 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
                                                                  25.63%。
                                                                  本行境外发行的优先股为 59,550,000 股。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本行发行境        第二十二条 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国务
       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本行董事会可以作出         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的本行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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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市股份的计划,本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


                                                           2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十五      的计划,可以自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国
       个月内分别实施。                                        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     第二十三条 本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
       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      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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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构核准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六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六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购回本行发行在外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购回本行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激励;
       议,要求本行购回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和本行优先股发行      议,要求本行购回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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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对本行回购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六)适用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      券;
       形。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和本行
                                                               优先股发行方案对本行回购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八)适用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
                                                               动得收购本行股份。
       第二十七条 本行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购     第二十七条 本行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10     回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购回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本行依照前条规定购回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决议。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


                                                        3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的,应当自购回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本行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购回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    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购回的资金应当从    本行依照前条规定购回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购回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    的,应当自购回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给职工。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
                                                             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购回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
                                                             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购回的资金应当从
                                                             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购回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
                                                             给职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章程对前述股份回购涉及的
                                                             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行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本行股份,   第二十八条 本行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本行股份,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11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式。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
       本行购回本行股份后,注销股份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式。
       门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六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4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本行购回本行股份后,注销股份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公
                                                            司登记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
                                                            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
       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 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
       名册的变更登记。                                     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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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性文件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对股东大会
                                                            召开前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行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本章程对优先股 第六十二条 本行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本章程对优先股
       股东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3
       (8)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关存案的最 (8)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部门或其他主管
       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副本。                             机关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副本。
       ……                                                 ……
       第六十七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 第六十七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
       义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义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六)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 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六)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
       持本行的依法合规经营;(七)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 持本行的依法合规经营;(七)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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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务院银行业 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
       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 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
       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5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等权利。                                              等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    (八)(七)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
       其他义务。……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第六十八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的,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    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的,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5
       (三)本行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本行的高级管理层成    (三)本行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本行的高级管理层成
       员在控股股东处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员在控股股东处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
       ……                                                  务;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未还期间内,不得行使 第七十一条 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未还期间内,不得行使
       投票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投票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股东 数,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本行应将
16     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本行有权将其应获得的股 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股东在本
       息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在本行清算时其所分配 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本行有权将其应获得的股息优
       的财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                  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在本行清算时其所分配的财
                                                             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17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 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
       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 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


                                                        6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明确、具体。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
       ……                                                 授予董事会行使。
                                                            ……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
       券交易所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18
       之十。                                               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本行所在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 向本行所在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
       料。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四 第八十九条 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
       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 开四十五日二十个营业日前,本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
       和地点告知所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在册股东(含表决权 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
19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 前,以公告方式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
       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点告知所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在册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
                                                            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第九十条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 第九十条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
       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本行有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本行有
20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
       会;达不到的,本行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会;达不到的,本行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 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
       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7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九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有关监管机构及本章程另有规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关监管机构及本
       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该向有权出席的股东(不论在股东   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该向有权出席的股东(不
       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   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
       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内上   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市股份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对境内上市股份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   行。
       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
21     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到   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
       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到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股   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前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股
       提下,对于 H 股股东,本行也可以通过本行及香港联交所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前
       网站发布的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 H 股股东以  提下,对于 H 股股东,本行也可以通过本行及香港联交所
       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网站发布的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 H 股股东以
                                                            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
       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前条第(二)至(八)、(十一) 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前条第(二)至
       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 (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表决权。
22
       (一)在本行按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 (一)在本行按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
       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 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
       程第三百七十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
       ……                                                 程第三百七十三百六十九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8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行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除非类别股东会议与年
       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     度股东大会同时召开时应当于召开二十个营业日前发出书
       及开会时间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     面通知,本行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     四十五日十个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
       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时间和地点告知所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
23     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以上的,本行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本行应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时间和地点以公告     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类别股东     以上的,本行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本行应
       会议。                                                 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时间和地点以公告
                                                              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类别股东
                                                              会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一)根据适用法律、有关监管机构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条件:
       具备担任本行董事的资格;                               (一)根据适用法律、有关监管机构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     具备担任本行董事的资格;
24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董事会承担本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承担本行经营和
25     行使下列职权:                                         管理的最终责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9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其中,经营发展战略包括绿色信贷相关战略;               其中,经营发展战略包括绿色信贷相关战略和信息科技战
       ……                                                   略等;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
       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26     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而且前述各委员会中     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而且前述各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三百〇五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三百〇五条第三百〇四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
       ……                                                   政策如下: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如下:                         ……
       ……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如下:
       2、本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行 A 股上市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向    2、本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7     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归属于本行普通股     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行 A 股上市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向
       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     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归属于本行普通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行     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30%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
       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润应不少于本行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                                                   三十。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
       ……                                                   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    ……


                                                         10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行向普通股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归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30%,董事会应就不  ……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2、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行向普通股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  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30%最近三年现金分
         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红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本行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                                                润的百分之三十,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
                                                             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
                                                             ……
         第三百七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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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登记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政管理公司登记部门最近一次登记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注:由于删减条款,章程的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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